中国有人民代表吗?通常的称呼是“人大代表”,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县区级人大代表是直选的,县区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是由下一级代表大会推选出,为召开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而存在,需要他们在几天的会议上举手通过一府二院的工作报告,他们没有反对意见的质询案,大会就可以喜气洋洋,圆满结束。如果你们就是人民代表,你们就应当对人民负责,听取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依法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精于立法,严格监管一府二院的工作及审议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在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对任何违宪违法的行政与司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不是抽象的,是一个个活活生的公民,也是你们的选民。虽然中国人民没有直接选举县区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但这些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人大代表还是通过间接的方式产生的,你们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就必须为人民服务,理直气壮地行使治理全国或地方的权力。
而且,我通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大代表”就是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理应是人民授权治理国家的中国政治家,法律授予人民代表的职权与地位大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官僚、审判机关的法官及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官。国家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地方法规是省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而且人民代表有权监督法律实施、有权任免行政高官、法官及检察官。问题是我们的人民代表是否尊重自己,是否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手中权力、是否明白自己就是负有治理中国责任的政治家?目前,绝大多数在其位谋其政的中国政治家都是业余兼职的,怎么有时间与精力去顾及国事,连个履行人民代表职责的办公室及经费也没有,极大多数选民不知道人民代表在哪里专心致志地从事治理国家事务的本职工作。其结果使官僚独断专行、法官随意立法,受到冤屈的公民直接上访中央、地方的党政机关,而不是去找自己选区的人民代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谁也不怕谁,社会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局面。一个大国没有一大批精于立法、严于监管执法者、司法者的政治家守护着,就会出现贪官污吏横行霸道、徇私枉法我行我素、公民上访怨声载道、欺下瞒上尔虞我诈、莺歌燕舞惟缺信念的乱世现象。这是中国政治家的失职,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家的缺位。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就是要让全国及省直辖市数万名中国政治家的生活工作有保障,并负起责任,致力于国事,保证社会公正与和谐。让人民代表成为真正的中国政治家,这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人民代表自己要努力去实现的头等大事。
人民代表,尤其全国人大代表与省直辖市的人大代表,你们的职权是什么?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审查一府二院的工作报告及重大规划、提出意见或质询案、任免政府主要官员及法官、检察官,来制约一府二院的行政、司法行为,保证宪法与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最更重要的是伸张社会正义、保证司法公正。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只要法官公正司法,就可以督促与保证行政官员的依法行政;只要人民代表立良法、动用罢免法官的权力,就可以督促与保证法官严格遵守法官的第一义务: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而且,每一个公民必须有义务去监督和帮助人民代表履行职责与义务,要让人民代表知道制定的法律法规是否是良法、谁在违宪违法,使人民代表有效地运用手中的权力来督促与保证“一府二院”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人民代表应当依法受理本选区公民的上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
中国的行政、立法是在进步。我们去政府机关办事看到公务员的笑脸、在马路上看到警察的笑脸比过去更灿烂;我们也看到大批法律法规在加速生产,到了每年12月5日法制教育的横幅标语遍地挂满。但是,司法没有进步,除了法院大楼盖得更气派、法官穿上了法袍,其他什么也没有变,只不过增加了一些穿法袍的党政官员而已,有些地方法院已沦落为地方行政部门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当敛财的帮凶,致使国家的统一法制分崩离析,亵渎法院的尊严,诋毁法律的权威,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不公正已成为中国社会的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近的公开讲话中也承认这个事实。最近,中国的十大杰出律师、闻名中外的大律师高智晟先生也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失去信任,惟以绝食的方式来维护公民的权利。诚如高智晟律师所言,“作为一名律师,一名维权律师,却不得不用这种最原始的方式来维护本应该用法律来维护的中国公民的权益,这是一种扭曲和无奈,但恰恰地体现了我们生活在最别扭、最悲哀的时代。”“当法律渠道出现被堵死的时候,我们只能使用最原始的身体作为资本去抗争,为了人生存的最低的道德底线、人类最基本的尊严、以及人类文明价值的存在!”高智晟律师2月4日发起的维权绝食声援接力运动正在全国各地、世界各国掀起。如果中国司法是公正的、法律的管道是通畅的,我们中国公民还需要这种绝食的方式去争取与捍卫公民的宪法权利吗?
中国是法制社会,也就是有法律制度的社会,但还不是法治社会,一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宪治国的社会。法制与法治是一字之差,但含义迥然不同。在法制社会里,有法律制度,但没有人去遵守,权力者可以随心所欲地利用法律谋私利,也可以随意制定违宪的法律、违法的行政、地方法规及规章,实际上还是人治社会。但是,法制社会要比没有法制的社会是进步了,至少行政、司法还有一个程序,无任作恶,还是行善都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这类技巧无非两种,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证据。权力机构不受制约,法律就会成为权力者掌中的玩物。没有忠于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华而不实的装饰品。只需要有偏记、偏写、偏听的技巧,也可称“一半原理”,就能轻而易举地制造一个冤假错案。在审讯时,记录一半供述;在写起诉书时,拼凑一半证据;在一审时,偏听公诉人的这一半,忽视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审时,偏听一审判决的这一半,不听上诉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辩解、上诉、申诉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记、不写、不听,其结果偏听则暗,冤假错案就成定局。所以,在法制社会里,制造冤假错案也是很容易的,而且法院就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法院的司法不公正就是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祸根。
法院是法律实施的裁判者,它的权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无论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法纠错,都是在增强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在提高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法院是解决个人、团体、国家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所,也是保证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它是冤假错案的制造者,也是冤假错案的清除者。如果法院都不顾法律的权威,只是顾及本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利益,制造冤假错案、坚持错案或拖延受理申诉,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而言。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法律权威,行政部门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例比比皆是、人们只能在没有法律秩序的社会中冲撞,用权力金钱或身体去维护或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的社会能持久稳定吗?无论是高官厚禄之士,还是山野的草民,都有可能祸在旦夕,没有安全感。
实际上,中国的法院仍依附于党政部门,不是具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部门,不可能成为中国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因此,我们不再迷信法院的公信力,也不会寄望法官的公正,处于向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更需要人民代表来守护司法公正,督促法官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人民代表的职责不仅仅是立法,而且更主要的是保证法律的实施。用通俗的话来说,不能只生孩子,却不负养孩子的责任。除全国人民代表有立法权之外,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区县级的人民代表连制定法规的权力也不具备,他们主要的职权就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守护司法公正是人民代表的首要职责。人民代表应当通过典型的个案来实施对行政执法及法院司法的监督,而且更主要的是督促法院司法公正,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得到贯彻。
当然,人民代表对处于一审、二审阶段的个案可以不发表意见,不去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应当尊重法院的审判权。但是,人民代表对法院终审判决或裁定的个案可以进行审查监督。如果司法审判的终审是不公正的,人民代表应当接受选民的上访申诉,并对不公正的个案进行审查监督。司法不公正的案例一般就有两种情况:(1)法官依据的地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违背宪法法律的;(2)法官不依法审判或徇私枉法。第一种情况要依法修正地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二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意见或质询案,或者要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司法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或质询,也可以对典型案例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依法对徇私枉法或不履行法官第一义务的法官提起弹劾。人民代表的这些职权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条款上已明确规定。
因此,中国公民有权请求人民代表关注侵犯公民权利及司法不公正的问题。而且,各级人民代表应当有义务接受本选区公民的上访申诉,为民请命,履行人民代表的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与执行,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与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冯正虎
20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