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的维权历程(2000年11月13日——2004年12月8日)

冯正虎的维权历程(2000年11月13日——2004年12月8日)

日期
内容简要
EMS或文件编号
2000年1月1日
    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编写人员开始编撰国内第一本介绍中国日资企业的电子书《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及其软件的开发。
 
2000年3月23日
   与同济大学出版社签订合作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
(2000)同版电字第002号
2000年4月8日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根据《电子出版物合同》,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电子书样稿送同济大学出版社校审。
 
2000年4月28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通过《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校审,同意出版。
(2000)同版发字第14号
2000年4月30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电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书号(ISBN 7-900609-33-4)及电子光盘发展要求的书面知书送至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办公室。
2000年5月30日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出版发行
 
2000年6月20日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同济大学出版社转发的传真件: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文件《关于<上海日资企业摇篮(2001年)中文简体版>(CD-ROM)列选请示的批复。
沪新出[2000]电子第047号
2000年7月26日
    日本《东方时报》整版发表专访冯正虎的文章,称誉《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兰(2001年版)》中文版是架起中日经济交流的彩虹。
 
2000年10月12日
   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委托浦东新区外事办公室给冯正虎发贺信,祝贺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编辑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顺利出版,并称赞冯正虎的编撰工作。
 
2000年10月24日
    2000年10月24日~28日,上海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隆重开幕。博览会上,天伦公司作为留学归国人员企业代表被邀请免费参展,天伦公司展示《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兰(2001年版)》中文版及本公司开发的其他软件产品。留日归国人员、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冯正虎作为留学归国人员代表应邀参加本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2000年10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介绍回国创业的事迹及最新开发的软件产品,当日、次日上海的所有电视台都在新闻栏目上传播。
 
2000年11月1日
    冯正虎应邀去同济大学出版社,会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出版的未解决事宜。但与天伦公司签订合同的法人代表、社长叶传满未参加。或许是受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压力,同济大学出版社王有文副社长一反常态,诬称《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的书号是天伦公司伪造的,冯正虎当即反驳,经当场核实后,对方承认是同济大学出版社的书号。并据悉,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向上海市公安局诬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伪造同济大学出版社的书号。冯正虎闻之也不在意,相信有关部门会核实清楚地,也不愿介入同济大学出版社内部人事之争以及与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电子出版管理处的纠纷。
 
2000年11月13日
    冯正虎因编辑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中文版电子书被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队刑事拘留,并对冯正虎的住处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办公室进行多次搜查,扣押所有库存的电子出版物、天伦公司的部分设备、财务账册、印章以及冯正虎的部分私人物品。当晚,冯正虎被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沪公治查支字(480)号)
2000年12月15日
    冯正虎在上海市看守所里被宣布被捕。
沪公治查支字(148)号
2000年12月31日
    冯正虎在看守所里每晚席地盘坐,伏在腿上撰写毕第一份提出无罪申诉的万言书《谁之罪—留日学者冯正虎的狱中自白书》。
 
2001年2月8日
    上海市公安局提出《起诉意见书》,这是制造冤案的第一步。
(2001)沪公治诉字第001号
2001年4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阮祝军、沈健提起公诉,指控冯正虎犯非法经营罪。
(2001)沪检二分诉字第38号
2001年5月21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C110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很遗憾的,没有按公开审理要求庭审,除了被告人的妻子及妹妹、哥哥参加外,其他亲友均未被允许参加旁听,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即就此提出意见,但未被采纳。)
 
2001年6月7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冯峰、顾梅、郁亮作出了一审的刑事判决书,制造出一个冤案。
(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号
2001年6月11日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冯峰法官宣判冯正虎有罪,并被判定三年有期徒刑,其罪因是冯正虎享用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出版了一本有益于社会的书。冯正虎当场抗议,提出上诉。
 
2001年8月21日
    二审没有开庭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周芝国、胡守根、周强作出了二审的刑事裁定书,成功制造完一个冤案。
(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号
2001年9月11日
    这天发生了美国9·11事件,是恐怖分子摧毁文明、邪恶压倒正义的一天,也是冯正虎作为无罪的犯人被押送到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进行改造的第一天。
 
2001年11月13日
    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里冯正虎首次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状,但被监狱警察扣留。
 
2002年4月22日
    致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政委、王副监狱长的申诉信,控告第六监区警察侵犯服刑人员冯正虎的通信权利(近半年时间有15封家信被扣留不寄)。
 
2002年4月25日
    监狱长派出代表与冯正虎对话,并答复马上纠正监区的错误做法。
 
2002年8月13日
    冯正虎8月13日至8月29日被关押于第六监区严管室,遭受16天连续的体罚虐待。
 
2002年9月29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2)沪高刑监字第42号
2002年11月7日
    冯正虎11月7日至12月16日第二次被关押于第六监区严管室,遭受39天连续的体罚虐待。
 
2003年1月1日
    致乔利国监狱长的申诉信,控告第六监区警察体罚虐待服刑人员冯正虎的违法行政行为,并提出废除体罚虐待等五项请求。
 
2003年4月14日
    上海市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沪检控申通(2003)3号
2003年4月22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信访回复
(2003)沪二中信访第1706号
2003年6月25日
    从第四分监区调入第二分监区。致乔利国监狱长的申诉信,汇报前二周冯正虎直言公开批评第四分监区王中队长殴打犯人及超时延长犯人劳动时间的违法行为、犯人依法维权觉悟的提高等事件,
 
2003年11月12日
    刑满释放。第六监区二分监区警察扣押冯正虎的报刊笔记、日记本、申诉状等文字资料的私人物品。
 
2004年1月6日
    出狱后冯正虎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寄出第一版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状
EK779556247CN
2004年1月13日
    致上海市提篮桥监狱长乔利国的申诉信,控告监狱警察违法扣押冯正虎的私人物品。
EL206378900CN
2004年1月16日
    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的刑事申诉信。
EK779556216CN
2004年2月9日
    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的刑事申诉信。
EL206692089CN
    致上海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的申诉信。
EL206692061CN
    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国明的申诉信
EL206692058CN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藤一龙的刑事申诉信。
EL206692044CN
    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的刑事申诉信。
EL206692027CN
    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刑事申诉信。
EL440792441CN
    致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朱寄萍的刑事申诉信。
EL206692075CN
2004年2月11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回复冯正虎2004年2月9日致龚学平的申诉信,告知已转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沪会群(2004)02727号
2004年2月25日
    致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申诉信。
EL206457298CN
    致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的申诉信。
EL206452327CN
    致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的申诉信。
EL206457315CN
2004年2月26日
    致上海市司法局局长缪晓宝的申诉信,控告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警察扣留冯正虎的私人物品。
EL206586213CN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回复冯正虎2004年2月9日致朱寄萍的申诉信,告知已转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沪会群(2004)03682号
2004年2月27日
    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回复冯正虎2004年2月25日致周禹鹏的申诉信,告知已转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信2004010625
2004年3月1日
    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公室回复冯正虎2004年2月25日致陈良宇的申诉信,告知已转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信2004010882
2004年3月4日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刑务处来函要求冯正虎领取部分私人物品的通知
挂0752上海200082
2004年3月9日
    上午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接待室,刑务处及第六监区二分监区警察向冯正虎归还大部分扣留物品,还有日记本等物品仍被扣留。
 
2004年3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回复冯正虎2004年2月9日致吴光裕的申诉信,告知已转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2004年4月20日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藤一龙的刑事申诉信。
EL440903101CN
2004年8月4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回复不受理冯正虎的申诉申请。
2004沪高法信访字第13512号
2004年8月11日
     致上海市高院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8号女法官的信访回复。
EG569362569CN
     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的刑事申诉信。
EM569362555CN
     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的刑事申诉信。
EM207348175CN
     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刑事申诉信。
EM569362541CN
2004年8月18日
     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的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682176CN
     致国务院温家宝的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682159CN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349445CN
2004年8月23日
    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349635CN
    致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349428CN
    致上海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的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686601CN
    致上海市长韩正的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348192CN
    致上海市政协主席蒋以任的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686535CN
    致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刘云耕的申诉信,并寄上送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349431CN
    致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的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349445CN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藤一龙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349697CN
    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349670CN
    致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的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349652CN
    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349706CN
    致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的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M207348192CN
2004年8月24日
    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国明的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
EL207349414CN
2004年8月26日
    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公室回复冯正虎2004年8月23日致韩正的申诉信,告知来信转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信2004048396
2004年9月17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回复冯正虎2004年8月23日致龚学平的申诉信,告知已转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沪会群(2004)14971号
2004年9月22日
    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文集。
EM207819909CN
    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文集。
EM207819872CN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文集。
EM207686589CN
    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文集。
EM569362555CN
    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文集。
EM207819912CN
    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文集。
EM207686544CN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文集。
EM207686558CN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藤一龙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文集。
EM207686527CN
    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刑事申诉信,并赠送冯正虎编的文集《审视法官》。
EM207686544CN
2004年9月22日
    致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朱寄萍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文集。
EM207819869CN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的刑事申诉信,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文集。
EM207686575CN
2004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不受理再审的通知书。
(2004)刑监字第39号
2004年10月18日
    冯正虎上午向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提交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起诉状。法院立案庭唐法官要求补充原告的刑满释放证明书。
 
2004年10月20日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接受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起诉状及其相关证据资料。
 
2004年10月26日
    根据唐法官的上午电话通知,下午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与唐法官、胡法官、立案庭李庭长洽谈本案的受理事宜。
 
2004年10月27日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办理立案受理手续。
(2004)卢行初字第31号
2004年11月1日
    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刑事申诉信。
EM509073542CN
2004年11月2日
    致中共中央研究室主任王沪宁的申诉信,并赠送冯正虎《炼狱》一书的打印稿及《审视法官》文集。
EM509073573CN
2004年11月12日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平签发一审开庭的传票(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挂0176上海200025
2004年11月19日
    在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四楼第九法庭召开了高效的1小时多审判,期间还休庭20分钟,当场判决原告败诉。
(2004)卢行初字第31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法官许珑申、李平、巢炯作出了一审行政判决书(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制造了一个错案。
 
2004年11月29日
    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的检举信,揭发国家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5)1060号文件违法。
EM507957660CN
    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的检举信,揭发国家新闻出版署新出图(1995)1060号文件违法。
EM507957656CN
2004年12月1日
    检察日报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12期发表记者杨建民撰写的文章《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本文发表后国内最大的官方网站中国网(http://www.china.org.cn/chinese/law/726184.htm)、各大城市的曝光台网站、东方法眼、中国宪政等国内网站相继转载、海外的报刊及网站也作了报道与转载,在国内外引起很大反响。
 
2004年12月2日
    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检察厅厅长的刑事申诉信
EM766691362CN
    根据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诉讼获得的新证据,第二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寄出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申诉状
EM766603249CN
    根据状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诉讼获得的新证据,再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寄出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的刑事申诉状。
EM766603221CN
2004年12月7日
    致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申诉信,法制宣传日更要切记“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
EM207819838CN
2004年12月7日
    致上海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的申诉信,法制宣传日更要切记“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
EM766691331CN
    致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刘云耕的申诉信,法制宣传日更要切记“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
EM207819824CN
2004年12月7日
    致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的申诉信,法制宣传日更要切记“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
EM509073587CN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的申诉信,法制宣传日更要切记“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
EM509073600CN
    致中共上海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的申诉信,法制宣传日更要切记“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
EM207819815CN
2004年12月8日
    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的申诉信,法制宣传日更要切记“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并寄上冯正虎编的《审视法官•炼狱•无罪申诉》文集及检察日报的《方圆》法治杂志2004年第12期。
EM509073635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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