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法官滥用权力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有义务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不是法官的私人机构,法官不是在马路上摆摊,愿意卖什么就卖什么,不愿意卖就收摊。

    2007年2月17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区的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单方面违约,擅自中断出租已由冯正虎签约购买的虚拟服务器,导致冯正虎的网站fzh999.com(备案序号:沪ICP备07002309号)被封闭。双方协商无效,冯正虎就以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于2007年3月20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立案室沈伟俊法官当即接受了冯正虎的起诉状及其证据资料,并出具收据。

    2007年3月30日上午,冯正虎收到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一封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Y004378005CN),信封内除了冯正虎2007年3月20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的诉讼状及其证据资料之外,什么也没有。下午,冯正虎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询问,并再次提交起诉状,但遭到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室沈伟俊法官毫无理由的拒绝接待,致使冯正虎无法享有法律规定的诉权。

    2007年3月31日,冯正虎记下了昨天的亲身经历,并公开发表。法官通过耍赖剥夺公民的诉权,这是中国法官的耻辱,也是冯正虎作为中国人的悲哀。《法官,请您保持法官的尊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亲历记》一文是这样收尾的:

    “下午4:00左右,我与朋友离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各自回家了。从法院到我居住在复旦大学附近的家还有很长的距离,我不急于回家,就乘公交大巴士,可以闭目养神,悠悠地回家吧。

    “在大巴士上,我闭着眼坐着,但是脑海中总是浮现出这位法官的窝囊样子,胖胖的,穿着衬衣,无奈地摊出双手,摆出一个拒绝的手势,一副乞求原谅的眼神,不停地在呼:我不接受,我不接受,—-。

    “今天我是受害者,但是我对这位剥夺我诉权的法官没有丝毫的恨意,我同情他,怜悯他,我默默地用力呼喊,法官,请您保持法官的尊严。我要向社会呼吁,任何个人、机构都不可以干涉司法独立,中国需要一个能够维护法官尊严的司法环境。”

    2007年4月4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R827746359CN)致函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检举法官违法违纪情况,并寄送我的起诉状,再次提出起诉。2007年4月18日上午,冯正虎收到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一封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Y007780031CN),信封内除了冯正虎2007年4月4日寄给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全部诉讼材料之外,什么也没有,法院没有留下片言只字。这种偷偷摸摸的回复行为是违纪违法的。

    2007年4月23日,冯正虎又一次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R827746345CN)致函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但是,2007年4月26日,这封信函原封不动地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退回,改退批条注明的退信理由:“院长多,加姓名”。邮局的同志也觉得不可思议,又好笑,从未见到这样的退信理由。一个法院应该只有一个院长,其他都是副院长。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信访室以这个为退信理由,可以把极大多数的公民信访拒回,因为院长的姓名没有公示,很少有人知道。或许,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没有真正的院长,都是一些副院长,以副代正,各自为政,多头领导,谁也不负责。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胆敢漠视法律,一再司法不作为,院长是否知道?或许,这些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得到院长认可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室、信访室是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入门口,如果法院的入门口就已经司法不公正了,还能保证庭审的司法公正吗?如果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就是这幅不公正的模样,那么谁敢保证上海市闸北区居民及其它地区公民在闸北区进行投资经营及消费活动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007年4月27日,冯正虎再一次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R827746362CN)致函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这次是指名道姓的。但是,这次致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的投诉信及诉讼状一去不复返,犹如如石沉大海,至今已四个月没有回音。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是一个什么机构?为什么可以漠视中国的法律规章?钱锡青先生在院长位子上干什么?“或许,您已大权旁落,或许,您原本就是一个无所作为的昏庸官僚,对下属部门的为所欲为是无可奈何的。”这是2006年6月20日陈良宇先生下台之前冯正虎给他信函中的一句话,现在可以转赠予钱锡青先生。司法不作为、非法剥夺公民的诉权,这不是小事,理应引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的重视,除非他已不想坐院长这把椅子了。冯正虎希望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做一个称职的领导,必须负起闸北区人大代表授予他的责任。

    2007年8月27日,冯正虎再一次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R827746433CN)致函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锡青。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恢复法院的尊严,冯正虎会持续不断地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让这些不作为的法官回到遵守法律的立场上来。同时,冯正虎也会要求法律监督部门督促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让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有一个能保持法官尊严的司法环境,使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成为一个讲道理的地方。这也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新任中共上海市纪委书记沈德咏的愿望吧。

    冯正虎状告上海方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第1次提交日2007年3月20日,第2次提交日3月30日,第3次提交日4月4日(EMS编号:ER827746359CN),第4次提交日4月23日(EMS编号:ER827746345CN),第5次提交日4月27日(EMS编号:ER827746362CN),第6次提交日8月27日(EMS编号:ER827746433CN)。

冯正虎

 2007年9月6日上海仁和苑 

 

● 本申诉案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3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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