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被非法监禁267日(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

从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居住在“仁和苑”的住所被非法打造成一座“黑监狱”,四周布满监视摄像探头,并在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冯正虎住宅的楼道内、小区门卫室及小区门外设立三道岗哨,数十人严密把守。楼道门口拉起警戒线,狭隘的楼道内上下被看守人员挤满,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

冯正虎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封锁与外界的一切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执行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经过拼死的抗争才获得一点下楼“放风”权利,冯正虎被全封闭关押了267天。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囚禁。
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的专递的方式(EMS:EW38568934CS)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以后又多次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等相关领导机关投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负责接待的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告知冯正虎:“市检察院已将材料转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处理。这些警察的行为是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权。”

冯正虎2014年10月1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67278122308)将原告的诉状及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2019年3月10日再次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催办立案(EMS:1041700301530),该法院接收诉状,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45660422423)。

本案诉求:1、确认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267天(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的强制措施违法;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行政赔偿1246206.48元人民币。

本案从2014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6月30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1191日以上。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13524687100

被告(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被告(二):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电话:021- 62310110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267天(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的强制措施违法;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行政赔偿904206.48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冯正虎被非法拘禁267天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共十八大报告)的案例。冯正虎至今没有见到一份书面的执法凭证,也没有人告知冯正虎被监禁的合法理由。直接参与非法拘禁冯正虎的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话:“领导要对你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国保警察郁副处长告知:市领导对你很不满,要他们这样做。哪一位市领导呢?是原市公安局局长张学兵,还是原市政法委书记吴志明?或者还有高一级的市领导。谁是非法监禁冯正虎的幕后导演?

本案的详细事实,参见《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及其证据材料。

从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居住在“仁和苑”的住所被非法打造成一座“黑监狱”,四周布满监视摄像探头,马路上的摄像监视探头也转向冯正虎住宅沿街一面的阳台窗口,并在窗沿下安装一圈带铁叉的铁栅栏。冯正虎住宅的楼道内、小区门卫室及小区门外设立三道岗哨,数十人严密把守。楼道门口拉起警戒线,狭隘的楼道内上下被看守人员挤满,以防冯正虎越狱逃跑。

冯正虎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封锁与外界的一切接触,甚至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执行法官办案上门也要经看守的警察准许并监视陪同下方可入内,经过拼死的抗争才获得一点下楼“放风”权利,冯正虎被全封闭关押了267天。

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凭证,常备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员天天昼夜轮班非法剥夺冯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周六、周日又增派许多警察,草木皆兵,扰民伤财,近九个月耗资约二百七十万元人民币,伤害冯正虎及其家人,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吓整个社会,使警察变成罪犯,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年代里,类似冯正虎的遭遇在各地方及街道的“维稳”中已相当普遍,上至知名人士,下至底层访民,所有让领导不满意、不放心或者与领导有利益冲突的公民都有可能随时遭受非法拘禁。几个没有执法凭证的便衣警察领着一帮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横冲直撞,肆意抓人堵门,拥有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的特权,领导要他们咬谁,就咬谁,搞得社会人心惶惶。其结果,如中共总书记习近平所言:“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被告的所属警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与执法凭证,以非法监禁的方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267天,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且,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达到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会议结束后,习近平出任中共总书记,力图依法治国,上海当局解除对冯正虎的非法囚禁。2012年12月2日,冯正虎用邮政特快的专递的方式(EMS:EW38568934CS )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以后又多次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中共上海市委、市人大等相关领导机关投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负责接待的朱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告知原告:“市检察院已将材料转市公安局,要求市公安局处理。这些警察的行为是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的方式维权。”

现在,原告同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非法监禁267天的强制措施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利。而且,被告的行政行为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被告应当依法赔偿。

一、被告的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1非法监禁原告不是司法上确认的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可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被告所属警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原告强制拘禁在其住宅内,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267天。

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仅凭领导人一句话,就对一个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而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所属警察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立法法》第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2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被告所属警察雇佣并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保安员及江浦街道、五角场街道的社保人员强行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3、知法犯法,违法不报。被告所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警察,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被告所属警察依然执行明显违法的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被告所属警察违反《警察法》第三十三条及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基本职业道德。而且,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原告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1、被告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76025.58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8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84.74元。

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的267日,被告所属警察对原告实施了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所以,被告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76025.58元人民币,即267日×284.74元。

2、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380127.9元人民币

被告将原告非法监禁在其住所,致使原告无法外出谋生,因误工而影响原告的经济收入,如同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一样无法工作。因此,该项诉求依据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全国2017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84.74元人民币。

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的267日,被告所属警察对原告实施了非法监禁的强制措施。所以,原告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380127.9元人民币,即267日×284.74元×5。

3、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90053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遭受被告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全封闭地非法监禁在住所,267天每天24小时公开监视原告,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将原告视作违法犯罪的监管对象,致使原告在居住区内、社会上的声誉极大损害。

警察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非法监禁公民,并授予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人员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犹如十年文革浩劫时期中盛行的群众专政,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极大的威胁与恐惧。

所以,被告理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国家尚未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统一标准及具体金额,而是因人而异,依据精神损害的具体程度而定。

原告根据被告所属警察迫害原告所花费的最低人工费用来确定原告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被告用于非法监禁原告的最少人数看守人员的人工费用(工资、津贴、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就是最低人工费用。十个保安人员,人均每月4千元;五个警察,人均每月1万元;最低人工费用,每月9万元,每年108万元,每天约2959元人民币。所以,被告每天花费2959元的最低人工费用,将成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的最低金额标准。

原告遭受被告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非法监禁267日,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790053 元人民币,即267日×2959元。

上述是原告的陈述,请法官明断。请求法院依法立案,公正审判,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支持原告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冯正虎

2019年5月6日

附件:

一、非法监禁冯正虎267日的图片及纪实报道

1、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住所成了一座“黑监狱”

2、2012年2月29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3、2013年4月1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4、2013年5月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的纪实

5、2012年9月19日冯正虎与沈国良等6个看守人员冲突脸部划伤出血

6、2012年6月29日杨紹刚律师亲眼见证冯正虎被非法监禁的情况

二、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状(2012年12月2日)

三、2014年10月10日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四、2015年8月11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五、2019年3月10日再次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

六、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5660422423)

七、录音

1、2012年2月29日上海访民探望冯正虎的现场录音

2、2012年3月1日下午约14:45冯正虎与看守人员郝明友警察等人谈话

3、2012年3月1日下午约15:30上海市公安局警察第7次非法抄家的现场录音。

4、2012年3月2日下午约15:00警察沈国良、陆巍峰与冯正虎谈话

5、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15 冯正虎用电话向上海市检察院举报

6、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20 冯正虎用电话向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举报

7、2012年3月6日上午约10:33 冯正虎用电话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

八、录像

1、2012年3月20日上海民众给囚禁中的冯正虎送菜

2、2012年4月17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

3、2012年6月13日上海民众探望冯正虎

4、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冯正虎家周边监视探头的录像(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保存)

非法监禁267日一案的证据材料:

图一、非法监禁冯正虎267日的图片

证据7-1-非法监禁冯正虎267日的图片_01 证据7-2-非法监禁冯正虎267日的图片_02

图二、上海民众声援冯正虎

证据7-3-20120417-声援冯正虎
证据7-4-20120417-声援冯正虎
证据7-5-201204-声援冯正虎
证据7-6-20120417-声援冯正虎

图三、杨绍刚律师探望囚禁中的冯正虎

证据7-7-20120629杨绍刚律师探望冯正虎

图四、20141010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证据7-8-20141010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五、20190310再次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证据7-9-20190310再次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六、 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5660422423)

证据7-10-20190506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凭证-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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