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坚持五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
【编者按】
冯正虎是支付宝的老客户(2007年7月3日注册支付宝),其名下的两个支付宝账户于2012年12月21日被支付宝冻结,直至2021年2月5日、8日分别解冻。支付宝冻结冯正虎的账户,违法占用冯正虎的余额长达八年多,其冻结措施违反中国法律。
冯正虎于2月21日致函蚂蚁集团(支付宝)董事长井贤栋(EMS:1116692096578),投诉支付宝公司违背“客户第一”的企业价值观,违法损害客户利益,并要求经济及精神的赔偿。但是,支付宝公司的领导部门至今没有回复。
因此,冯正虎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网上立案向支付宝公司注册地的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网上立案号:2404333。本案由浦东法院周军法官于2021年6月23日办理。浦东法院的审查结果:不同意立案。回复内容:其他。没有说明不同意立案的理由。
冯正虎于7月8日通过网上立案向支付宝公司住所地的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审核结果:审查不通过。其审核意见:被告公司的注册地址在上海,请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冯正虎又于7月19日通过网上立案向浦东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网上立案号:2840021。本案由一中法院吴广振法官于2021年7月22日办理。一中院的审查结果:不同意立案。回复内容:我们已经认真查阅,经查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你可向有管辖范围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该法院进行立案审查。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该案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支付宝办公住所地的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明确认为,该案应该向支付宝公司注册地的管辖法院起诉。支付宝公司注册地的管辖法院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冯正虎于2021年8月5日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网上立案号:2928649。本案由浦东法院张丽丽法官于2021年8月12日办理。浦东法院的审查结果:不同意立案。回复内容:其他。仍然没有说明不同意立案的理由。
浦东法院没有说明不同意立案的理由。因此,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第3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网上立案号:3005104。本案由浦东法院周军法官于2021年8月27日办理。浦东法院的审查结果:不同意立案。回复内容:冯正虎,谢谢你使用网络诉讼服务。没有说明不同意立案的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支付宝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应当属浦东法院管辖。
该起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而且,也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诉讼案件。因此,该案应当依法立案审理。
浦东法院立案庭法官不可以无理由无法律依据的作出不同意立案的审查结果。因此,原告于9月2日第4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请转交立案庭庭长童凌处理。若浦东法院坚持不同意立案,请依法回复说明具体理由,或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
冯正虎于2021年9月2日第4次向浦东法院起诉,网上立案号:3078421。并请转交立案庭庭长童凌处理。若浦东法院坚持不同意立案,请依法回复说明具体理由,或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但网上该案至今处于待审查阶段,又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2022年1月3日,冯正虎第5次向浦东法院起诉,用邮政特快方式寄出纸质起诉状及其证据再次向浦东法院起诉(EMS:1117268074278),浦东法院立案庭收到邮寄的起诉状后,至今没有回复,同样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最后,冯正虎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于3月15日向受诉法院投诉浦东法院立案庭的违法行为,要求依法立案。
兹公开本案,请公众及监管部门评判:客户是否可以起诉支付宝的违法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是否应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
2022年3月15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男,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弄3号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井贤栋 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682254507 注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447号15层 办公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Z空间 电话:(+86) 571-2688-8888 电话:95188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违法冻结冯正虎的账户(fzh999net@gmail.com、hxwq66@gmail.com);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8万元人民币;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中国公民、支付宝的老客户(2007年7月3日注册支付宝),其名下的两个支付宝账户(fzh999net@gmail.com、hxwq66@gmail.com)于2012年12月被支付宝冻结,直至2021年2月5日、8日分别解冻。
支付宝冻结冯正虎的账户,违法占用冯正虎的余额长达八年多,其冻结措施违反中国法律。
原告以前多次向支付宝客服反映账户冻结的问题,2021年初连续十几次与支付宝客服部门交涉解决冯正虎账户被冻结的问题。支付宝公司的客服部门承认冻结冯正虎账户的错误,现在已以解冻账户,但在赔偿金的问题上双方分歧很大。
原告于2021年2月21日致函蚂蚁集团(支付宝)董事长井贤栋(EMS:1116692096578),投诉支付宝违背“客户第一”的企业价值观,违法损害客户利益,并要求经济及精神的赔偿。
但是,支付宝公司领导部门至今没有回复,故原告不服被告的处理结果,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支付宝违法冻结冯正虎两个支付宝账户8年的事实
原告冯正虎的支付宝账户fzh999net@gmail.com、hxwq66@gmail.com于2012年12月被支付宝冻结,起因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发出《冻结财产通知书》要求冻结冯正虎的账户,半年后公安机关不再发出冻结通知,支付宝却擅自继续冻结冯正虎的账户,直至2021年2月5日、8日分别解冻。
支付宝冻结冯正虎的账户,违法占用冯正虎的余额长达八年。支付宝的余额类同于银行的存款。
根据法律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因此,支付宝擅自冻结冯正虎的支付宝余额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违法冻结长达八年属情节严重。
二、冯正虎账户被非法冻结的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
1、经济损失
经查账,冯正虎两个被冻结账户的余额合计:9342.31元人民币。
冯正虎的这笔余额被支付宝冻结了整整八年多,钱财的所有者自己不得使用,被强迫成为支付宝的“借款人”。冯正虎的余额不算大,但是对于有10亿用户的支付宝来说,即使这种案例以极少的比例出现,这种逾期被非法冻结的所有用户的总金额是无比巨大的。
蚂蚁集团的宗旨是,致力于用科技让普通人和小企业享受平等的金融和生活服务。这个宗旨不应该只是一句吸引顾客的商业广告,而是应该体现在对每个客户及每一笔金融的服务中。擅自冻结客户余额是不平等的举措,既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也损害支付宝的信誉。
客户的支付宝余额被冻结,就等于终止了客户创造价值,致使客户重大经济损失。例如,八年前一万元人民币支付宝余额取出作为创造财富的资本,现在的收益是可以量化的。如果运气好的话,一万元入股了商业奇才马云、井贤栋等人的投资,八年后能增值多少?
普通人就算借钱给他人,做民间借贷吧。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民间借贷年利率36%,一万元八年之后,1×1.36^8=11.7034,收益10.7034万元。
也就是冯正虎被支付宝冻结八年的经济损失至少是十万元人民币。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十万元人民币。
2、精神损害
冻结冯正虎支付宝账户的起因,是涉及一起所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假案。冻结账户,不是为了刑事侦查需要,而是惩罚冯正虎,让冯正虎为得罪领导付出代价,你不让领导舒心,领导的下属司法机关也利用职权制造刑事假案让你难受。
现在,这起刑事假案已不了了之,冯正虎被冻结的银行账号也全部解冻了。
这次,支付宝公司在参与权力对冯正虎伤害事件中过于积极。支付宝的做法,落后于上海的银行、公安机关的做法,至少后者在操作程序上合法,遵守法律的规定。银行见到司法机关的《冻结财产通知书》才冻结,到法律规定期限就自动解冻。公安机关需要冻结才发通知,不需要冻结不发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没有要求支付宝公司继续冻结冯正虎的账户,支付宝公司却擅自继续冻结。
冻结客户余额(存款)是金融服务企业对客户最严厉的措施或处罚。冯正虎是否违反支付宝的诚信规定?这个长达八年的冻结,不仅使冯正虎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冯正虎的信誉。
支付宝是蚂蚁集团旗下的巨大企业,它对一个弱小的个体用户连续八年的违法冻结,知错后仅是客服部门一句道歉话,公司领导部门也未表达歉意,而且也未予以公正合理的赔偿。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八万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支付宝违法冻结冯正虎账户,擅自占用冯正虎的账户余额,应当予以经济与精神的赔偿。
因此,原告依法向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秉公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首次起诉日期:2021年5月28日
再次起诉日期:2022年1月3日
附件(证据材料):
1、冯正虎的支付宝账户(fzh999net@gmail.com、hxwq66@gmail.com)
2、冯正虎被冻结账户的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通话详单(2021年1月29日起至2月8日与支付宝客服的17次通话记录)
4、2021年2月8日 冯正虎与支付宝公司客服专管的通话录音及其文字记录
5、2021年2月22日冯正虎致蚂蚁集团(支付宝)董事长井贤栋(EMS:1116692096578)的投诉函及邮寄凭证
6、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证明材料(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供)
7、西湖法院关于冯正虎诉支付宝一案管辖权的回复(通话录音及其文字记录)
8、冯正虎诉支付宝一案的立案经历
9、原告冯正虎的身份证复印件
图1、支付宝公司
图2、第四次向浦东法院起诉的网上立案号:3078421
图3、冯正虎第5次向浦东法院起诉的邮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