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8-连续传唤的报复行为 ——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之十八

【编者按】

冯正虎2017年11月上旬同时公开发表四本新作的文集(《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平反冤假错案——不服上海法院裁判的案例汇编(第1集)》、《叶剑无罪申诉——没有证据仅凭嫌犯口供孤证定罪》),并邮送中央及上海的领导人,又连续二封信致函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揭露上海司法不公正的问题。

11月22日冯正虎被强行传唤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又到冯正虎家抄家,被扣押的东西有:电脑主机2台、打印机2台、扫描仪1台、路由器1台、手机1部、《我要立案(第5集)》、《保卫立案登记制》、《平反冤假错案》、《叶剑无罪申诉》及其他材料若干。

11月22日起,冯正虎天天被限制人身自由,截止12月12日被连续传唤9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奉命行事,以冯正虎涉嫌“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名义,连续传唤冯正虎,而承办警察未告知冯正虎违反了哪些“社会公共秩序”,在哪些场所,寻什么“衅”,滋什么“事”?

某领导看到冯正虎已被警察狠狠打压一下,或许能解气一点吧。冯正虎困惑的是:难道向中央领导及市委书记以及反映上海民意就是违反“公共秩序”吗?难道向市委书记以及和中央领导反映上海司法改革的缺陷情况就是“寻衅滋事”吗?

在传唤期间,冯正虎听到一句警察的善意劝告:“你寄给习近平也算了,怎么还要寄给李强?”是的,寄给习近平没有关系,天高皇帝远,习近平管不了上海的事。李强是新任的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是来管上海的事。不知李强书记喜欢听歌功颂德,还是能兼听批评的声音?那些在位的上海旧领导对冯正虎编著的文集肯定很不高兴,冯正虎早就被妖魔化,被打压也已习以为常。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连续传唤冯正虎的行政行为违法。根据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3日发布的125号令《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的传唤,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冯正虎的委托代理人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杨绍刚律师于2017年12月19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9年3月11日冯正虎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75905894526),该法院接收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41705674730)。

本案的诉求:确认被告对原告连续传唤的行政行为违法(违反公安部125号令),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本案从2017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20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341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志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原告连续传唤的行政行为违法(违反公安部125号令)
2、判令被告的违法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在外有事,遭被告派遣的保安跟踪,中午被告单位穿着便衣的警察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以及原告无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强行将原告押送至五角场派出所(以下简称派出所)留置,并扣留原告的手机。晚9时许,对原告询问,既不告知原告因何项违法被押至派出所,也未给予任何《传唤证》,于深夜将原告释放回家。

于此同时,被告派员在原告家中搜查,并扣押原告的电脑等物品。

次日上午,被告同样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将原告传唤至五角场派出所进行询问。同样,既未出具《传唤证》,也未告知原告传唤原因,在派出所询问后,将原告予以留置,下午六时许被释放;

11月24日上午,正当原告要赴医院看病,在小区门口,再次遭到被告传唤。下午,原告在派出所时,声称是市里的一位工作人员和原告谈话,原告方知道,由于原告编撰的《我要立案》等材料寄给上海市委书记李强以及政法委书记陈寅所致。下午六点,原告被释放。

11月25日、11月26日,原告被控制在家,门口有被告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限制原告外出,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

11月27日上午,被告两位警察上门,首次出示《传唤证》,以所谓“涉嫌其他方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由,将原告传唤至派出所,未进行询问,由承办警察自行打印询问笔录。没有询问何来询问笔录?理所当然地遭到原告拒绝签名。

11月28日,由于原告患急性喉疾欲赴医院就诊,但被告非法限制原告在家不准出门。

11月29日上午,被告两位警察与一位雇佣人员上门,出示《传唤证》,同样以“涉嫌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为由,原告第四次被连续传唤至派出所,直到下午四点许,询问原告所编撰的《我要立案》、《保卫立案登记制》、《平反冤假错案》、《叶剑无罪申诉》等材料寄给谁。原告如实回答。通过邮局寄给习近平总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丁薛祥、政法委书记陈寅。下午释放回家。

11月30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被限制出门。

12月1日,原告被警察传唤至小区居委会。被告单位国保处长和原告谈话。

12月2日上午,被告不准原告赴医院就诊,当即又出具《传唤证》,在空白《传唤证》上填写,忽而变为所谓“涉嫌寻衅滋事”名义传唤至派出所,未进行任何询问,直到晚上六点释放。

12月3日,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准走出家门。

12月4日中国宪法日,上午九点许,两位警察手持《传唤证》以“寻衅滋事”为由,再次将原告传唤至派出所,关押在留置室,

12月5日,原告被继续限制在家不准出门,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12月6日上午,被告再次手持《传唤证》,这次又变成为以“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名义传唤,被传唤的违法名义变化之快,警察可以随心所欲,信手沾来,此举实为罕见。直到晚上,释放前,警察打印了询问笔录,理所当然地遭到原告拒绝签名。

12月7日至11日,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准走出家门。

12月12日上午,原告要求去见律师,又一次被传唤至派出所,从上午9点45分到下午4点40分关押在留置室。传唤证上填写的案由是涉嫌违反社会公共秩序。

综上所述,被告未告知原告违反了哪些“社会公共秩序”,在哪些场所,寻什么“衅”,滋什么“事”?而以原告“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名义,连续传唤原告以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不准出门。

原告不解的是:难道向市委书记以及中央领导反映上海民意就是违反“公共秩序”吗?难道向市委书记以及和中央领导反映上海司法改革的缺陷情况就是“寻衅滋事”吗?

原告编撰的上述材料,来自民间,完全是真实的,完全是有案可查的。原告本着“拳拳之心”向领导反映民间的呼声、百姓的渴望,这不是中共党历来所提倡的吗?党中央真切地希望听到百姓的呼声。原告正缘由于此,编撰和收集上述民间材料,企求习近平书记“依法治国”的纲领能得到落实,渴求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迅即推进,使每个公民都切身感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这不是一个爱国公民所应该做的事吗?何罪之有?

根据公安部部长孟建柱2012年12月3日发布的125号令《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嫌疑人的传唤,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被告却在2017年11月22日至12月12日期间连续传唤9次,天天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侵犯原告人身权利20次。被告严重地违反了公安部的规定,2017年12月12日之后非法传唤还在继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还在不断延伸。

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之规定,特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9年5月7日

附件:
1、《冯正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天的日记——向李强邮送《平反冤假错案》等书及犯颜直谏惹的祸》
2、2017年11月22日至12月25日期间的传唤证
3、冯正虎致函上海市委书记李强的二封信(2017年11月10日、11月21日)
4、《我要立案》、《保卫立案登记制》、《平反冤假错案》、《叶剑无罪申诉》四本书的封面及电子版
5、2019年3月11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75905894526)
6、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74730)
7、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连续传唤的报复行为一案的全部材料,请下载阅读

图一、2017年11月22日至12月25日期间的传唤证

冯正虎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今(12月25日),已有34天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10次被传唤到派出所关押。注:11月22日、11月23日、11月24日的传唤没有传唤证。

证据18-1-1-传唤证-20171127
证据18-1-2-传唤证-20171129
证据18-1-3-传唤证-20171202
证据18-1-4-传唤证-20171204
证据18-1-5-传唤证-20171206
证据18-1-5-传唤证-20171206
证据18-1-6-传唤证-20171212
证据18-1-7-传唤证-20171225

图二、《我要立案》、《保卫立案登记制》、《平反冤假错案》、《叶剑无罪申诉》四本书的封面 及内容介绍

证据18-2-1-新书介绍_页面_1
证据18-2-2-新书介绍_页面_2

图三、2019年3月11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75905894526)

证据18-3-20190311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四、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74730)

证据18-4-20190507依法向上级法院-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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