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察违法致伤 ——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之十六

【编者按】


2016年12月24日上午8点多,冯正虎出门去买早点,刚走出小区大门就受到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谢某某的阻扰,他要求冯正虎乘停在门外的警车去五角场派出所,冯正虎严正回答他:“要带我去派出所,请出示传唤证。”谢某某没有传唤证,也没有穿制服,没有佩戴执法规定的证件,法律没有授权他执行传唤冯正虎的任务。

谢某某是五角场派出所安排到冯正虎居住的仁和小区做安保工作的。或许,谢某某闲得心慌,想保住这份清闲的工作,急于邀功,不守规矩,擅自越权执法,违规操作。他拖住冯正虎,不让冯正虎回家,冯正虎一再告诫他:“你是违法的,不穿警服,不佩戴执法凭证,又没有传唤证,你没有权力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双方竭力拖拉,最后冯正虎拼命摆脱他,跑回家。谢金辉的违法行为,致使冯正虎的左腿肌肉拉伤。

冯正虎被杨浦区公安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谢某某非法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时致伤,有长海医院医治的挂号费及药费收据及长海医院医生诊断的处方笺为证据。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请。

冯正虎2017年6月17日依法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50484456724),该法院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2019年3月10日冯正虎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EMS:1041700302430)该法院接收诉状,也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41705671630)。
本案诉求:1、确认被告所属警察谢某某2016年12月24日非法强行限制原告冯正虎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2、要求被告因其所属警察谢某某非法强行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致使原告左腿肌肉拉伤的行政职务侵权行为予以国家赔偿:(1)医治的挂号费18元、药费125元,合计143元人民币;(2)判令侵害人五角场派出所及谢某某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本案从2017年6月17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11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464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所长
住址:上海市国权路96号
电话:021-55054112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所属警察谢金辉2016年12月24日非法强行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
2、要求被告因其所属警察谢金辉非法强行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致使原告左腿肌肉拉伤的行政职务侵权行为予以国家赔偿:
(1)医治的挂号费18元、药费125元,合计143元人民币;
(2)判令侵害人五角场派出所及谢金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24日上午8点多,原告冯正虎出门去买早点,刚走出小区大门就受到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谢金辉的阻扰,他要求冯正虎乘停在门外的警车去五角场派出所,冯正虎严正回答他:“要带我去派出所,请出示传唤证。”谢金辉没有传唤证,也没有穿制服,没有佩戴执法规定的证件,法律没有授权他执行传唤冯正虎的任务。

谢金辉是五角场派出所安排到冯正虎居住的仁和小区做安保工作的。2010年起冯正虎门前常驻一支专门保卫或监视冯正虎的卫队,接受公安局国保部门的直接领导,过去人数很多,中共十八大后冯正虎的处境改善,卫队的人数缩减了,目前还剩四个警察,六个保安(八个保安的工资由六人分享),每月财政开支不小,24小时轮班,但警察是不上夜班的,工作很清闲,仅记录一下冯正虎出门或回家的时间而已,其他时间很悠闲,闭目养神,看手机节目或炒股。或许,谢金辉闲得心慌,想保住这份清闲的工作,急于邀功,不守规矩,擅自越权执法,违规操作。

冯正虎已明确告诉他:“我要去买早点,等吃了早点,再与你们一起去派出所,你可以与我在一起,看着我。现在,警察还没有拿来传唤证。”但是,谢金辉拦住冯正虎,不让冯正虎去买早点。冯正虎告诉他:“你不让我去买早点,我就不买了,回家向妻子交代一下,她还等着早点,而且我也要回家换一下出门穿的衣服,等你们传唤证来了,跟你们一起去派出所。”他又拖住冯正虎,不让冯正虎回家,冯正虎一再告诫他:“你是违法的,不穿警服,不佩戴执法凭证,又没有传唤证,你没有权力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双方竭力拖拉,最后冯正虎拼命摆脱他,跑回家。谢金辉的违法行为,致使冯正虎的左腿肌肉拉伤。在一边的二位保安人员及一位穿警服的警察都没有参与谢金辉的违法行为,仅是观望,他们很清楚:没有传唤证强制冯正虎去派出所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有了传唤证,冯正虎肯定会去派出所,不需要拖拉。国宾路政通路交叉口、仁和小区门口、冯正虎家门口通道的探头都已记录了谢金辉伤害冯正虎的违法行为。

当日上午9点左右,警号039275等五、六个警察来冯正虎家出示传唤证(沪公(杨)行传字【2016】12242号),案由是冯正虎涉嫌破坏选举秩序。冯正虎告诉他们:“你们这些警察太搞笑了,现在哪还有选举?怎么破坏?过去我举报五角场街道平安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人破坏选举秩序,你们说不管。而现在为了限制我今天中午出席聚餐会,又要瞎开一张传唤证。”尽管冯正虎对瞎编的传唤案由是不服的,事后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对法律的程序是尊重的,只要见到传唤证,一定会配合。冯正虎乘警车于上午9点半到达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询问室,下午4点半被释放。

由于第二天又被传唤到派出所八小时,所以只好第三天(12月26日)去长海医院医治,经医生诊断:左腿肌肉拉伤。病情不严重,俗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现在还在治疗中。

原告诉请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原告冯正虎于2016年12月24日被杨浦区公安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谢金辉非法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时致伤,有长海医院医治的挂号费及药费收据及长海医院医生诊断的处方笺为证据。

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EMS:1068290121222),希望公安机关领导明断,化解矛盾,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至今没有回复,极其不负责任。

因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请,请求法院秉公司法,保障人权,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冯正虎

2019年5月7日

附件:

1、上海长海医院门诊收费票据(挂号费)
2、长海医院的医生处方笺
3、沪公(杨)行传字【2016】12242号传唤证
4、沪公(杨)行传字【2016】12250号传唤证
5、《近300名上海维权者迎新聚会与冯正虎被传唤》
6、《谁在破坏选举秩序?》
7、2017年6月17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50484456724)
8、2017年7月1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45775736823)
9、2019年3月10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0302430)
10、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71630)
1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被警察违法致伤一案的全部材料,请下载阅读。

图一、沪公(杨)行传字【2016】12242号传唤证 ( 2016年12月24日 )

证据16-1-传唤证-20161224

图二、长海医院的医生处方笺 ( 2016年12月26日 )

证据16-2-医院凭证(20161226)

图三、近300名上海维权者迎新聚会 ( 2016年12月24日 )

证据16-3-上海维权者迎新聚餐年会(2016)

图四、2017年6月17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凭证(EMS:1050484456724)

证据16-4-20170617向杨浦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五、2019年3月10日移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0302430)

证据16-5-20190310移向静安法院起诉的凭证

图六、2019年5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41705671630)

证据16-6-20190507依法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凭证-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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