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 ——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之十一

【编者按】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扬新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扬街道)指派保安人员于2015年3月7日至3月15日,在崔福芳的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1189弄10号,2楼与3楼之间的楼道口,建起了岗亭,堆放办公桌,安装三个摄像探头,派遣数名社区保安人员白天黑夜24小时轮班监管崔福芳,不准崔福芳出门,将其拘禁在家,连出门买食品也不准许。

冯正虎就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居民崔福芳于2015年3月7日至3月15日期间被金扬街道领导指派的看守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网上信访向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沈晓明先生投诉,市委领导部门及时处理并转送。

2015年3月18日金杨街道网上信访中心的回复:“经研究,我单位决定受理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我们将在60天内作出处理答复意见,您可以通过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但是,金杨街道逾期不作出处理答复,其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此,冯正虎于2015年7月28日就金杨街道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7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

冯正虎不服,2015年8月13日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20988591414),该法院接收诉状,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坚守法律,持续不断地向管辖法院催办,并依法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察部门投诉。

2019年3月10日,再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催办立案(EMS:1041700310930),该法院接收诉状,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EMS:1055433208932)。

本案诉求: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浦府复不受字[2015]219号)

本案从2015年8月13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截止2019年5月10日,法院超过法定立案7日内受理的工作日:937日以上。

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2019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全社会公布,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与责任。从此,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起保证司法公正的重任,法院裁决不公正可以依法向党申诉。

上海法院及法官服从地方级级核心、非法剥夺公民诉权、抗拒中共中央确定的立案登记制及《行政诉讼法》等违法现象有所改观,还是依然如故?本案可以作为上海法院抵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针及司法不公正的典型案例。

兹公开本案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请中共中央及司法领导机关、中外法律人评审,督促司法公正及行政机关纠错。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 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翁祖亮  区长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电话:021-58788388

诉讼请求

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浦府复不受字(2015)219号)

事实与理由

原告就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居民崔福芳于2015年3月7日至3月15日期间被金扬街道领导指派的看守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于3月15日通过网上信访向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沈晓明先生投诉,市委领导部门及时处理并转送。

3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上信访中心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交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办事处处理。3月18日金杨街道网上信访中心的回复:“经研究,我单位决定受理您所反映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我们将在60天内作出处理答复意见,您可以通过上海市网上信访受理(投诉)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但是,原告至今未见,也未收到浦东新区金杨街道的处理答复意见。而且,原告于6月2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87278168208)向浦东新区金杨街道发函催问,并附上相关投诉材料,请金杨街道领导依法履行职责,但至今仍未处理答复。

浦东新区金杨街道3月18日决定受理原告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但逾期不作出处理答复,其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而且,其行为也属《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原告于7月28日就浦东新区金杨街道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于7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它认为:“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而且,《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列出信访工作中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且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秉公司法,支持原告的诉求,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9年5月6日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浦府复不受字(2015)219号)

2、《金杨街道决定受理冯正虎网上投诉的告知》

3、《6月27日冯正虎致金杨街道信访办的催办函及邮局凭证》

4、《冯正虎致中共上海市委常委、浦东新区区委书记沈晓明先生的网上投诉》

5、《冯正虎:见证崔福芳在两会期间被非法监禁》

6、2015年8月1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的邮寄凭证(EMS:1020988591414 )

7、2019年3月10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催办的凭证(EMS:1041700310930)

8、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55433208932)

浦东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的全部材料,请下载阅读。

图一、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浦府复不受字(2015)219号)

证据11-1-浦东政府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20150731)

图二、冯正虎于2019年3月10日再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并催办的邮寄凭证(EMS:1041700310930)

证据11-2-20190310再次向一中院起诉并催办的凭证

图三、2019年5月6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凭证(EMS:1055433208932)

证据11-3-20190506向上级法院起诉的凭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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