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周三)10:00许,我出门,在小区通道上受到杨浦区公安局警察卞昕、管春华的阻拦,他们出具一张刑事传唤证,用警车将我传唤到杨浦区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
这两位刑事警察又一次被国保警察利用一下,以传唤的方式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不准我出门去上海市信访办。每周三上午,上海市信访办的后门(人民公园)聚集上千上海访民,“两会”期间也成了敏感地点。全国“两会”来临,各地政府又要如临大敌草木皆兵,胆颤心惊怕出事,稳至上不顾法律。
近三年,我一般每周三上午10:00都会去这块上海访民的聚居地,听听访民的诉说或给予法律上的几句指导,中午在外聚餐,没有什么事要办,只是去人民公园晒晒太阳、接一下地气而已。几次不去这块地方,根本无关紧要。若“两会”期间国保警察怕我去,可以亲自告知一声,我会给面子,小事一件,何必要让两位刑警违法,又浪费一张传唤证。
或许,国保警察有自己的算盘,非要给我发一个红包,嘉奖一下我最近的工作,我撰写并由九百多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一文是否又惹上海个别领导生气了?他们估算的很对,我收到红包,肯定会感恩,公开致谢,他们的上上领导也可以看到,会满意他们对我的严加看管。
我是坐过牢的人,派出所的班房又算什么,传唤多得习以为常,不算行政传唤,今天这张刑事传唤已是第38张。传唤就是到派出所里吃一顿免费午餐,与警察聊天而已。我同情的是,这两位刑事警察真倒霉,揽上了这个违法的活,明知是一件刑事假案,还在不停地发传唤证。每一张传唤证将是他们违法的证据,违法的行为迟早要追究的。
或许他们不知道,最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罪一案于2012年4月立案,并冻结了冯正虎11个账号的钱款,至今三年多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杨浦区公安局一直在瞎折腾。不用说更多的事实与理由,仅凭上述一条法规就可以知道这是一个废案。当事人冯正虎已有权提起国家赔偿了,这个废案的承办人还在发传唤证,太荒唐了,真不把法律当一回事。
当日下午,杨浦区国保警察张雷、陆巍峰来五角场派出所讯问室与我谈话,他们是真正的传唤人。我批评他们:你们一个电话可以通知的事,非要发一张传票,害得卞昕他们违法。若你们要发传票,就发自己的,随便搞一个其他罪名。若你们要立功,我一定成全你们,让你们天天发传票把我送进派出所,表现与我斗争坚决,领导可以表扬你们。
其实,你们不要告知我“两会”期间不该什么什么。原本,“两会”期间我就安排好好休息,平时维权也够辛苦的,国家领导人忙着开会,我不会上北京凑热闹,我的政策提议已在会前提交,或在网上可以发表。而且,我历来不会在敏感日子串门走动,更不会闹事,你们的领导不必担心。
下午4:00许,我们谈话结束,张雷请卞昕进来办理结束传唤的手续后,就驱车送我到8号地铁四平路站,我乘地铁去我岳母家。
第二天上午,我与妻子出门去银行办事,在小区通道上又遇见杨浦警察卞昕,管春华坐在警车里。我问卞昕:“你怎么又来了?不是说不来了吗?”卞昕问我:“去哪里?”我告诉他:“去银行办事。若你认为不可以出门,我就乘你的警车去派出所。”他请我等一会,立即打手机请示了。一会儿,他告诉我:你可以出门了。我与妻子办完事回家,卞昕、管春华及警车都不在了。
确实,没有必要紧张,信任是相互的。一个国家,一个社团或个人要有一点自信,否则天天草木皆兵、无端生事,最后不是被他人打到,而是被自己吓死。
2016年3月3日
图:冯正虎的第38张刑事传唤证(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