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案(10):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编者按】2015年1月4日,冯正虎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关于冯正虎不服上海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而向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邮局凭证,被告已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书。被告收到后,未在规定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也未告知原告延长答复15个工作日内。
显然,被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冯正虎于2015年5月12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立案庭朱法官违法不接收诉状,违反《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冯正虎于2015年5月1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 1067278139508)向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起诉。但是,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有鸵鸟心态,怕收到原告邮寄的诉状,见到原告署名的邮件就拒收,退回原告处。原告再依法邮寄给该院长,一来一往已是八回。直至6月27日第八次(EMS: 1067278171908),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终于接收了原告的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因此,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于2015年8月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20988597614)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原告:冯正虎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当立案登记,但是至今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谁在违反法律?谁在干扰司法?请上一级法院、法律监督部门及法律人评判。
行政起诉状(信息公开不作为)
原 告: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雄 市长
住所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邮编:200003
诉讼请求
1. 依法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2. 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信息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15年 1月4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67278202508 )向被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2件申请书的内容分别为:
1. 获取申请人冯正虎不服上海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制作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2. 获取申请人冯正虎冯正虎不服上海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于2014年2月12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在六十日内作出的行政复议书。
根据邮局凭证,被告已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公开信息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1、2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原告,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被告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当场给予答复;被告收到后,未在规定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也未告知原告延长答复15个工作日内。
显而易见,被告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职责,已构成行政违法不作为。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原告对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秉承公正的立场,依法独立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5年8月3日
附件:
1. 2015年1月4日向被告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EMS凭证。
2. 冯正虎2015年1月4日提交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申请表(1)、(2) 。
3.《立案法官违法(7):冯正虎连续八次向上海三中院投诉与起诉》及邮寄凭证
图一、2015年1月4日向被告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EMS凭证
图二、2015年1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邮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