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案(6):收缴汇编壹本
【编者按】2008年6月5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罚行政拘留10天,并收缴《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决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壹本。
言论自由、申诉权、监督权是中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冯正虎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收缴物品的处罚决定,于2008年7月2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杨府复决字(2008)第22号)。冯正虎又于2008年10月6日与同案人常雄分别用邮政特快挂号信的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常雄发的行政诉讼案已于2008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并于200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完毕。但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立案审理冯正虎的行政诉讼案,也不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14年1月16日,冯正虎再次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收下起诉状并出具收据,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于2015年8月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20988597614)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原告:冯正虎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本案诉求: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追究被告的错案赔偿责任。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当立案登记,但是至今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谁在违反法律?谁在干扰司法?请上一级法院、法律监督部门及法律人评判。
行政起诉状(收缴物品)
原告:冯正虎 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坚钢 区长
住址:上海市江浦路549号
邮编:200082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健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邮编:200090,
电话:65431000。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
2、追究被告的错案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5日上午9:00左右,原告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支队以涉嫌“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案由传唤并抄家,扣留了4台电脑、5个U盘、6月4日编写的最新一期《督察简报》509本、《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决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1本。
当日晚上10:00左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公杨行决字(2008)第200800978号]:“因你于2007年12月18日至今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且,收缴《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决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以下简称汇编)壹本。4台电脑、509本第12期《督察简报》等其他扣留物品都已依法退回。原告编写与公开这本汇编的事实却被诬陷为违法行为,被告以此案由处罚原告。所以,被告的行政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是违背宪法法律,严重侵犯公民的法定权利。
关于行政拘留的错误处罚另案诉讼。原告被收缴的1册《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是原告的申诉材料,其中就有原告的4个申诉案及几篇文章,这本汇编已向胡锦涛主席、温家宝总理等国家领导人、上海市党政人大领导人以及一些人大代表寄送,这是符合《国家信访条例》的规定,也是原告作为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警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处罚,将原告的申诉资料作为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赌具、赌资、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工具收缴,这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也是对信访人的权利与名誉的侵犯。
原告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警察没收原告1册《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第1集的行政决定(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杨府复决字(2008)第23号),于2008年10月6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X002371826CN)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案人常雄发也同日用挂号信方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雄发的行政诉讼案已于2008年10月10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并于200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但是,冯正虎的诉讼案拖延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而且,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院却不认同上海市政府机关的合法性,把这些政府机关的公文当作废纸一张,不受理原告的诉讼。
现在,中共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已明确规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而且,新的《行政诉讼法》已于5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立案登记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也明确对违反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请求法院尊重法律,依法立案审理,秉公司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5年8月3日
附件: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杨府复决字(2008)第23号)
2、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
图一、上海市公安局收(追)缴物品决定书(沪公杨行缴[2008]第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