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案(3):网络黑名单

冯正虎案(3):网络黑名单

 

【编者按】冯正虎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1.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条款将冯正虎的证件号码拉为黑名单?2.何时拉为黑名单?3.何时可以解除黑名单?2013年11 月26日,冯正虎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原告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认定冯正虎申请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冯正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于2014年1月2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向上海市国家保密局询问,要求公开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号等政府信息。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回复: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制作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号及年月日政府信息不存在。由此证明,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不属于国家秘密,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公开冯正虎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冯正虎于2014年4月9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2015年6月1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又于2015年8月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20988597614)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原告:冯正虎。

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

本案诉求:撤销被告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13007), 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原告向其申请的3项政府信息。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当立案登记,但是至今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谁在违反法律?谁在干扰司法?请上一级法院、法律监督部门及法律人评判。

 

 

行政起诉状(政府信息告知)

 

原告:冯正虎,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告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皆重 局长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200号

邮编:200003

 

被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

法定代表人:苗 圩  部长

住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2013年11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13007),

2、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议决字[2014]第12号)

3、责令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原告向其申请的3项政府信息。

 

 

事实与理由

 

原告收到被告上海市通讯管理局2013年11 月26日对原告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原告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1.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条款将冯正虎的证件号码拉为黑名单?2.何时拉为黑名单?3.何时可以解除黑名单?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认定原告申请的答复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决定不予公开。

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上海市国家保密局询问,并要求公开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号等政府信息。但是,因邮政公司的差错,误投至上海市公安局,以致上海市国家保密局无法收到冯正虎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冯正虎的申请。所以,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于2014年1月2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1034432249203)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业与信息化部于2月7日收到并受理,2014年3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议决字[2014]第12号),原告于2014年4月8日收到。

原告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权利,且与原告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2014年2月24日原告再次向上海市国家保密局询问,并要求公开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号等政府信息。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于2014年3月6日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告知: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制作保存的,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号及年月日政府信息不存在。由此证明,关于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不属于国家秘密,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公开原告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

工业与信息化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议决字[2014]第12号)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向国家保密局核实,而是听信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一面之词,所以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自称冯正虎公民身份证号码拉为黑名单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以国家秘密为理由不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违法的。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行政复议法》第19条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秉承公正的立场,依法独立审理,维护法律,保障人权,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5年8月3日

 

 

 

附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万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

3、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13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信复议决字[2014]第12号)

5、上海市国家保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编号:14002)

6、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凭证(2014年4月9日)

7、《立案法官违法(2):冯正虎向上海黄浦法院投诉与起诉》及邮局凭证(2015年5月20日)

8、《立案法官违法(6):冯正虎向上海二中院投诉与起诉》及邮局凭证(2015年6月13日)

 

 

图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编号:2013007)

冯案3-2-20131126

 

图二、万网ICP代备案管理系统证明冯正虎被拉为黑名单

冯案3-1-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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