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赔(5):强迫失踪19天(长兴鹿鸣农庄)

国赔(5):强迫失踪19天

 

【编者按】2011年3月3日上午8:30左右冯正虎在家吃早餐时,五、六名警察和社保人员闯入冯正虎家,出具五角场派出所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13号】,其传唤案由是“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实际上冯正虎从未做过任何涉嫌违法的事。什么是“其它方式”就是什么方式也没有,这是警察非法抓人报复的一个惯用借口。

当日下午冯正虎被非法拘禁在海滩边的一个“黑监狱” (长兴鹿鸣农庄,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丰村永丰果园  电话:021-33801779),冯正虎的手机被没收,没有人身自由,一切都在看守人员的严密监控下行事,如同在监狱里生活一样,直至3月21日被释放,非法拘禁19天。

冯正虎突然失踪,其家属去五角场派出所报案,但未被立案,因为参与违法犯罪的是警察。警察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授与没有执法资格的普通保安人员去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2015年8月3日冯正虎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20988587414)向被申请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提交出国家赔偿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8月4日收到。冯正虎提出赔偿金215048.08元人民币,侵害人于法于理应当向被害人赔偿。

 

 

赔偿申请书

 

请求人:冯正虎

身份证:

住所地: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白少康 局长

住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电话:021- 62310110

 

被请求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健  局长

住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赔偿请求

 

要求被请求人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国保警察、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非法在长兴岛鹿鸣农庄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19天(2011年3月3日至3月21日)的行政职务侵权行为予以国家赔偿: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4174.68元人民币

2、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20873.4元人民币

3、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90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日上午8:30左右请求人在家吃早餐时,上海市公安局国保部门警察张某某(他与请求人打交道好久,彼此很熟悉,但他连姓名都不敢告知)、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警察陆巍峰率领五、六名警察、社保人员闯入我家,出具五角场派出所的传唤证,其传唤案由是“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实际上请求人从未做过任何涉嫌违法的事。请求人被传唤已不计其数,其理由一律是“涉嫌以其它方式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什么是“其它方式”就是什么方式也没有,这是警察非法抓人报复的一个惯用借口。

而且,当日又一次遭受抄家,抄走一台电脑、一部手机。警察抄家时没有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而且,抄走请求人的私人物品后连扣押物品清单也不交给请求人。

当日约9:00请求人由警车送至杨浦区五角场派出所,被关押在询问室里,但没有一位警察来做询问笔录,也没有任何人告知我究竟有什么涉嫌违法的行为,一直被关押至下午1:30许。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与三位从上海保安公司雇佣来的保安人员将我从讯问室押到停在派出所外边的一辆普通桑塔纳小车上,与其他两辆小车一同驶向上海市崇明县的长兴岛。

当日下午请求人被非法拘禁在海滩边的一个“黑监狱” (长兴鹿鸣农庄,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丰村永丰果园  电话:021-33801779),请求人的手机被没收,没有人身自由,一切都在看守人员的严密监控下行事,如同在监狱里生活一样。

这个偏僻的农庄周围没有公交路线,晚上漆黑一片,除了周末有一些关系客人来聚餐,平时只有我们这些特殊客人。房间的窗户外加一层铁栅,门也是两道的,囚犯插翅难逃。没有电话,又在看守们寸步不离的监控下,请求人要向警方110、督察队或检察院报案求救是绝对不可能的。

没有执法凭证的三名警察沈国良、陆巍峰、陶卫国与没有执法资格的四名保安人员在一个非法的关押场所拘禁一个合法公民。

直至3月21日被释放,整整非法拘禁19天。释放当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国保警察张某某与另一位市公安局国保警察从上海市区驱车抵达鹿鸣农庄找请求人谈话,并向看守人员传达让请求人回家的决定。下午1:30许,请求人被三名社保人员押入一辆普通桑塔纳车,由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驾驶,前面还有一辆普通桑塔纳车带路,我们一行八人离开鹿鸣农庄直驱上海市区。请求人不明不白地被关押,又不明不白地被释放回家。

警察不遵守法律,不按照合法的执法程序去办案,而是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授权没有执法资格的普通保安人员去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表明社会管理的极度混乱,使宪法法律名存实亡,将国家处于危险境地。

 

请求人突然失踪,其家属去五角场派出所报案,但未被立案,因为参与违法犯罪的是警察。警察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利用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方式去监控公民,并授与没有执法资格的普通保安人员去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这种不受法律制约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个极度威胁与恐惧。

 

一、本案件中被请求人所属警察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非法拘禁。被请求人所属警察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请求人强制拘禁在鹿鸣农庄,非法限制冯正虎人身自由19天。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一切自由的前提和生存最起码的权利,非依据法律不得剥夺或限制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执法的证明文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人作出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处罚显然是违法的。被请求人所属警察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2、滥用传唤证。请求人于2011年3月3日9:00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直至2011年3月21日下午被承办警察释放回家,而且其间没有做过一次法定的询问笔录。被请求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

3、非法抄家,扣押本案无关物品。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入室检查时未出示警察工作证及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扣押物品后既不留清单也不归还。被请求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项。

4、违反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国家规定。被请求人所属警察雇佣并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浦区公司三名保安员(大刘、小刘、小王)及江浦街道的一名社保人员(老常)监禁公民冯正虎,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5、知法犯法,违法不报。被请求人所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警察,应当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明知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将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非法监禁在一个没有监禁资质的关押场所,这显然是违法的。但是,被请求人所属警察依然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错误指令,并未向上级机关举报。被请求人所属警察违反《警察法》第三十三条及警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基本职业道德。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与理由

 

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项、第七条向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1、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4174.68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7日下发通知,公布了2015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19.72元。

2011年3月3日至3月21日的19日,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强制措施。所以,被请求人应当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4174.68元人民币,即19日×219.72元。

 

2、被请求人应当支付请求人因非法监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20873.4元人民币

 

被请求人将请求人非法监禁在其住所,致使请求人无法外出谋生,因误工而影响请求人的经济收入,如同请求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一样无法工作。因此,该项诉求依据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五倍;”

全国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19.72元人民币。

2011年3月3日至3月21日的19日,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对请求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强制措施。所以,请求人因非法拘禁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害赔偿金为20873.4元人民币,即19日×219.72元×5。

 

3、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90000元人民币。

 

该项诉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请求人是被强迫失踪、非法拘禁在“黑监狱”中,其伤害远远大于被合法判决而遭受冤狱的损害。没有监禁资质的 “黑监狱”不同于受法律监管下的监狱或看守所,囚犯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关押期限与处境都是无法预期的,时时处于被绑匪撕票而无救援的恐惧之中,其精神受到极度伤害,而难以忍受的心理恐惧又会导致身体伤害。

所以,被请求人理应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人遭受被请求人所属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非法拘禁19日,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90000元人民币,即19×10000元。

 

上述是请求人的陈述。请求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向侵犯冯正虎人身权的公安机关(国家义务赔偿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上海市公安局领导明断,化解矛盾,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人权,支持请求人的请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

 

 

请求人: 冯正虎

2015年8月3日

 

附件

1、2011年3月3日传唤冯正虎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13号

2、上海市长兴鹿鸣农庄的名片

3、《冯正虎如何应对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督察简报》2011年3月31日总48期)

4、《中国法律会为权力者弯曲吗?——冯正虎就强迫失踪及非法拘禁事件向检察院控告》(《督察简报》2011年4月16日总49期)

 

图一: 2015年8月3日冯正虎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书的邮寄凭证

20150803-上海公安-国赔-非拘19天

 

  图二、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鹿鸣农庄的名片 (冯正虎于2011年3月3日下午至3月21日下午被非法拘禁在长兴鹿鸣农庄) 冯正虎在长兴岛鹿鸣农庄被非法拘禁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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