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法官违法(11): 检察院无法实施立案监督
【编者按】2015年7月21日下午,冯正虎亲自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接待室(上海市淮海西路606号),向接待的检察官提交《行政立案监督申请书》,要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立案监督的检察建议。
当班的女检察官认真接待,但无法受理行政立案监督一案。她认为,即使现在收下《行政立案监督申请书》,也无法进入后面的立案程序。现在,检察院只能对有裁决书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还没有对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的具体操作规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了对法院立案问题加强外部监督,并授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立案问题监督的权力。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恳请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最高层的顶层设计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配套出台,检察机关是无法贯彻落实的。冯正虎理解接待窗口检察官不受理对法院立案监督案件的做法,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67278153208)直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申请,这是检察机关内负责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的部门。
冯正虎向法院的监察室投诉,是为了督促法院的内部监督;现在向检察机关提交行政立案监督申请书,是为了督促法院的外部监督。冯正虎以自己的案例做示范,用尽法律,维护诉权,并倒逼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立案登记制改革得以成功。
附:冯正虎致上海市人民检察第一分院的行政立案监督申请书
行政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起诉当事人):冯正虎,男,1954年7月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身份证:310108195407012452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申请人(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表人: 陈立斌 院长
住址: 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
邮编: 200336
被申请人(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代表人:郭俭 院长
住址: 上海市丁香路611号
邮编: 200135
监督请求
申请人请求检察机关依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向被申请人提出立案监督的检察建议,督促被申请人遵守宪法法律,纠正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冯正虎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中共中央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于2014年10月23日十八大四中全会已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决定就是立案登记制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已于今年5月1日实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立案登记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也明确对违反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已将“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行为定性为违法违纪的行为,而且还法定投诉处理期限及追责处理。
《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第七部分第(二)项,规定对法院立案问题加强外部监督,并授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立案问题监督的权力:“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恳请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因此,申请人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并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
一、被申请人及其立案法官违法违纪
2015年5月4日(即新的《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第一日),申请人在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大厅向立案窗口接待的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童凌庭长拒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属法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参见附件《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一》、《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长童凌拒收诉状事件报道之二》。
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起诉人亲自去法院提交诉状是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既然法官不需要被尊重,而且还要违法违纪,只好让他们咎由自取。
2015年5月20日,我以邮寄的方式(EMS:1067278140008)向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起诉,提交确认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或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等二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该法院于5月21日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申请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于6月1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67278183808)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诉,提交确认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及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等二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该法院已接收诉状,但至今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超过法定的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限,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法院及立案法官不接收诉状、有案不立、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行为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上级法院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申请人5月4日当场向浦东法院监察室投诉,又于5月30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67278183808)向浦东法院监察室投诉,至今没有回复。申请人于7月5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EMS:10678158508))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监察室投诉,至今也没有回复。
浦东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投诉人的投诉不回复、不处理,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的内部监督不作为,只好依靠外部监督,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法院依法立案。
二、2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1.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非法禁止中国公民出国
2008年5月22日下午,冯正虎在上海浦东机场办理完登机及行李托运手续,准备乘坐16:30飞往日本的东方航空公司271航班,但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被告中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警察阻止冯正虎出境,侵犯了冯正虎的合法权益。被告阻止冯正虎出境时,没有向冯正虎出具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书面禁令,仅提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致冯正虎的决定书传真件。
这份所谓的法院《决定书》真伪还需要鉴定,因为至今冯正虎与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警察都未见到原件。而且,上海市第二级人民法院至今都未向冯正虎告知有这么一回事,或许是法院个别部门或个别法官的恶作剧,是徇私枉法的私人行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未缴纳刑事案的罚金,可以限制出境。事实上,冯正虎既没有拒绝交纳罚金,也没有逃避交纳罚金。冯正虎2003年11月冤狱服刑期满后,就经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局的批准获得护照,而且被禁止出境之前已有14次出入境,正常依法出国回国。
冯正虎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未了结民事案件,没有服刑,没有劳动教养,也不是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危险人物。而且,冯正虎持有的出境证件全部合法齐全。所以,冯正虎依法可以出境,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以及所有部门,包括法院都无权限制原告出境。
冯正虎于5月2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状告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行政起诉,但浦东法院未立案也未裁定,7月8日冯正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告知该法院的决定,依据上述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要求浦东法院依法处理,并认为这一口头的告知也具有法律效力。从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在本案的受理过程中互相推诿,均不受理本案。
本案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本案原告:冯正虎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被告禁止原告出境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次提交诉状的时间:2008年5月26日。第一次收到上海第一级人民法院收据的时间:2014年1月6日。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法律及中共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非法禁止中国公民回国
冯正虎是中国公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护照、国内居民身份证,户口居住地是上海市。2009年4月1日合法出国来日本短暂休养,6月7日回国遭到上海浦东机场警察的禁止入境,截住11月3日已连续八次被拒绝入境。不让冯正虎回国,上海有关部门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理由,只是上级领导的口头命令。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让一个中国公民无法回国。
2009年11月3日冯正虎第八次回国,他已回到上海浦东,第二天上海警察伙同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上海支店的职员动用暴力手段,将冯正虎强行拖上日本飞机,绑架至日本。所以,冯正虎拒绝入境日本,坚守一个中国人的尊严,抗议上海违法官员侵犯人权,要求中国政府履行保护本国公民的责任,让他回国回家。并于2009年11月4日起露宿于日本东京成田国际机场第一空港南翼大楼入境审查大厅,至2010年2月3日,共计92天。每天睡在长椅子上,没有洗澡,最初几天没有食品,只能以自来水维持生命,后来依靠入境日本的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民众及海外华人、外国友人的食品空运援助以及捐款。冯正虎成了一个不能回到自己国家的中国公民,一个上演了好莱坞电影《幸福终点站》真人版的悲剧人物。
最后,冯正虎在中国驻日大使馆的帮助下回到自己的祖国。中国政府依法让冯正虎回国,已在政治大局上纠正上海违法官员的错误,赢得民心与挽回国家的尊严。冯正虎受到伤害的善后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这是法治社会中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与做法。
冯正虎于2009年10月29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F393623180JP )从日本寄送我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给上海市浦东人民法院立案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多次侵犯中国公民冯正虎回国权的违法行为,正式提出行政诉讼。冯正虎回国后,于2010年2月22日亲自去浦东法院,并当日又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E904036518CS)将《冯正虎确认状告浦东出入境边检站侵犯公民回国权一案的声明》递交浦东法院立案庭,以此证明:本案诉状及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均是冯正虎的签名。
但是,浦东法院至今未立案也未裁定不予立案。2009年3月31日冯正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冯正虎再次依法向浦东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但上述两家法院至今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本案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本案原告:冯正虎。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本案诉求:依法确认被告禁止原告入境回国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次提交诉状的时间:2009年10月29日。第一次收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收据的时间:2014年1月6日。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法律及中共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3. 应当依法对上述两件第一审行政案件予以立案
上述两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而且,都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诉讼案件:(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因此,申请人冯正虎的诉讼案件应当予以立案。但是,起诉当事人的诉权却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在上述法院立案,不是依据法律的,是听领导的,领导说可以就可以,领导说不可以就不可以,党政领导还在干扰法院的立案。
在周永康统治中国政法的时期,冯正虎是被迫害的对象,其中一个迫害措施,就是剥夺诉权,上海法院全面封杀冯正虎的诉讼案件,只要是冯正虎的案件,不管是行政第一审案件、刑事或行政再审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全部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上海的违法官员可以任意报复打击冯正虎,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不受法律追究,因为冯正虎没有诉权。
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全面依法治国,过去“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做法也应当改一改,司法机关应当遵法守法,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综上所述,浦东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及其立案法官“不接收诉状、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应当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有职权监督法院立案,保障当事人诉权。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人:冯正虎
2015年7月21日
附件:
1. 2014年1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收据
2.《立案庭长拒收诉状违反党纪国法》
3.《与中央叫板拒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怕什么?》
4.《冯正虎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投诉与起诉》及其邮寄凭证(2015年6月13日)
5.《冯正虎致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监察室的投诉函》及其邮寄凭证(2015年7月3日)
6.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限制冯正虎出境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状
7. 诉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限制冯正虎入境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