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违法(4):冯正虎向上海静安法院投诉与起诉
【编者按】2015年5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拒收起诉人冯正虎的诉状,冯正虎依法向该法院投诉法官不接收诉状的违法违纪情况,并用特快专递的邮寄方式向该法院提交起诉状,该法院已接收诉状。起诉人去法院提交诉状,与邮寄起诉状给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起诉人亲自去法院提交诉状是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既然法官不需要被尊重,而且还要违法违纪,只好让他们咎由自取。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杨庭长转
院长倪春南先生
您们好。
我是上海市民、向贵院起诉的诉讼当事人。2015年5月19日下午14:49我在贵院立案大厅领取排号单A1-023,并向3号立案窗口接待的法官提交起诉状,但遭到拒收,后来杨庭长接待,同样是不接收诉状,其不接收诉状的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1条,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的违法违纪情况,故向贵院监察室投诉,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现在,我以邮寄的方式(EMS:1067278142708)向贵院立案庭起诉,提交诉上海市公安局不服政府信息告知一案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请依法立案。
此致
敬意
起诉当事人:冯正虎
2015年5月20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