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莘庄失地农民代表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监督申请书

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莘庄失地农民代表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监督申请书

冯正虎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11位失地农民代表91户诉讼当事人于2014年11月3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1067278124508)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司法监督申请书,并同时亲自向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室负责人费老师提交。

申请人依据事实揭露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及其立案庭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抗拒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不履行法院的审判职责,侵犯公民诉权,与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

申请人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督促上海法院遵守宪法法律,纠正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黄尧年等91位诉讼当事人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莘庄失地农民持续三年多集体上访法院,要求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已向法院请愿460次(天)。每周一次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集体上访,要求人大监督法院,也累计167次(周)。并且,自2013年10月28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出台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后,莘庄失地农民已向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提交了28封请愿书,也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陈立斌提交了6封请愿书,催促法院依法立案。

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不断推出新政,力图依法治国。但是,基层社会还是依然如故,我行我素,旧势力根深蒂固,法院连一条最简单的《行政诉讼法》42条规定都做不到,还奢望什么司法改革。法律没有权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没有权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没有权威,他们的讲话地方官员不当一回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至今已有一年多,高调出台现在却黯然失色,“首问负责制”、“五天立案会商制”等规定说了不做,基层法院拒收起诉状,中级法院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规章没有诚信,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崔亚东没有诚信,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没有诚信,说一套做一套,他们的讲话基层官员也不当一回事。

莘庄失地农民一次一次坚持不懈地去法院请愿,走访人大等国家机关,就是为了维护公民诉权与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我们期盼法律受到所有官员与法官的尊重,有权威。我们支持习近平、韩正、周强、崔亚东等领导人依法治国、破旧立新,希望他们有权威,有诚信。

据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信访接待法官告知,莘庄失地农民向中央第二巡视组反映的司法不作为情况,中央巡视组已将反映的情况通报上海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回应中央巡视组,向上海高院打了报告。一中院认为失地农民要求立案正常正当,可高院至今没有回复。

还要等多久,这些走向绝望的失地农民才能感受到依法治国的阳光温暖。

冯正虎
2014年12月10日

附录:莘庄失地农民代表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监督申请书

 

司法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黄尧年 男 汉族 1956年8月23日出生

身份证: 310221195608204936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350弄73号302室

电话: 18321327550

 

申请人: 乔纪花 (起诉人刘纪之妻)女 汉族 1956年8月23日出生

身份证: 310221195302144826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748弄111号302室

电话: 18217297506

 

申请人:朱国美(起诉人朱振国 之妻)女 汉族1960 年 3 月 11 日出生

身份证: 310221196003114824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135弄60号202室

电话: 15002168158

 

申请人:周翠华(起诉人 谢明忠 之妻)女 汉族 1958年 3 月 4 日出生

身份证:310221195803044823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385弄36号102室

电话: 15021837893

 

申请人: 周锦南(起诉人汪安明 之妻) 女 汉族 1953 年 3 月 21 日出生

身份证: 310221195303214822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135弄22号201室

电话: 15000663711

 

申请人:张雪英 女 汉族 1945年 4 月6 日出生

身份证: 31022119450406482X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350弄62号201室

电话: 18317016270

 

申请人: 孙翠芳(起诉人孙乐帆 之妻)女 汉族 1947 年 7 月 4 日出生

身份证:310221194707044829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颛盛路469弄12号101室

电话: 18964314769

 

申请人:李秀英(起诉人何银芳 之妻) 女 汉族 1958 年 2 月 9 日出生

身份证: 310221195802094829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748弄50号201室

电话: 13585835921

 

申请人: 庄秀珍(起诉人朱国兴之妻) 女 汉族 1956 年 7 月 12 日出生

身份证: 310221195607124826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385弄55号201室

电话: 13641638267

 

申请人: 周海琴(起诉人陆顺昌 之妻) 女 汉族 1950 年 3 月 14 日出生

身份证: 310221195003144852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350弄73号102室

电话: 18049916025

 

申请人: 张笑琴 女 汉族 1959 年 11 月30 日出生

身份证: 310221195911304821

住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北路350弄62号201室

电话: 15921483365

 

 

被申请人(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 崔亚东 院长

住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

邮编: 200031

 

被申请人(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表人: 陈立斌 院长

住址: 上海市虹桥路1200号

邮编: 200336

 

司法监督请求

 

被申请人上述法院及其立案庭法官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抗拒执行《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不履行法院的审判职责,侵犯公民诉权,与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

申请人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督促上述法院遵守宪法法律,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纠正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91个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中共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决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在公民诉讼立案问题上,中国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关于立案的法规,中国比任何一个法制先进国家都制定得完善、细致,有一个七日受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也非常完备、到位,但司法不作为的法官、庭长以及院长都是法盲,在他们眼里只有领导指示,没有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期限: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这就是司法不作为,即非法剥夺公民诉权。这种公然藐视法律的司法无赖行为,已成了阻碍中国司法公正的绊脚石。

法院不遵守法律,公民没有诉权,怎么依法治国?现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依法治国,有案必立,让百姓恢复对法律的信仰、对法院的信任,将扭转“信访不信法”的混乱局面,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有序局面。

 

一、请求人大常委会监督莘庄失地农民91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011年5月30日我们莘庄工业区近百户失地农民依法状告闵行区政府违法征地,可是具有管辖权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违反《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既不立案又不裁定。2011年6月30日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又向具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高院起诉,但上海高院也司法不作为。我们坚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第一审的行政诉讼案件告至最高人民法院。

从法律的角度,最高法院应当受理。按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这些基层法院应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因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都已依法逐级上升至最高法院立案受理。这表明在中国民告官的诉讼只有一家最高法院管辖受理,其他地方法院都该关门歇业或停业整顿。这是中国特色的司法状况,成了国际笑话,也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明确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13年10月28日上海市高级法院出台了《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立案42条),并在媒体上公开宣布对司法不作为的恶习“动真格”,明确把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作为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要求全市三级法院依法保障群众诉权。

我们再次信任上海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重新向本案管辖地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出具收据,但是至今已有10个月,还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我们是原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是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一个看似简单立案问题,拖延了三年还是没有解决,难道立案有那么难吗?不立案的背后究竟是什么?地方法院听从庇护地方政府,剥夺公民诉权,其实质就是剥夺公民依法追究行政部门违法行为的权利,逃脱人民群众的监督和依法追责,导致腐败上升和社会失去公平正义。

我们相信法律、信任法院,才走上司法诉讼之路,试图通过法律保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但是,三年遭遇“立案难”的事实让我们失望心寒。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对民告官的行政案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阻止人民群众从“信访”转为“信法”,与中央力图依法治国的方针背道而驰。即使上海高院自己制定的《上海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也无法得到贯彻执行,形同废纸一张。而且,地方行政部门根本不把法院当一回事。

我们莘庄失地农民已向法院请愿454次(天),并每周一次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集体上访,要求人大监督法院,清除司法不作为的恶习,保障公民诉权,也累计162次(周)。并且每周致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一封请愿书,至今已有22封。但是,至今没有书面回复,也没有一位法院院长或区局级领导出来接待谈话,当面沟通如何解决问题,他们都怕见人民群众,躲在办公室里不作为。

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上海法院“立案难”,不仅是长期以来严重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上海行政、司法官员严重违反中央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的重大问题。因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相关规定,向相关法院提出质询,并组织关于“莘庄失地农民91件行政案件立案难”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莘庄失地农民91件第一审行政案件遭受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陈立斌是有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法纠错。

参见附件《莘庄失地农民91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及其法院收据。

二、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对法院违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综上所述,上述法院侵犯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91个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诉权是违宪违法的典型案例,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立案难”问题,涉及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保障公民诉权的重大问题。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请求市人大常委会及内务司法委员会依法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向被申请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陈立斌提出质询,督促上述法院遵守宪法法律,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纠正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91个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立案决定或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此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闵行区莘庄工业区91户失地农民起诉人的申请人代表:

黄尧年(18321327550)、乔纪花(18217297506)

朱国美(15002168158)、周翠华(15026837893)

周锦南(15000663711)、张雪英(18317016270)

孙翠芳(18964314769)、李秀英(13585835921)

庄秀珍(13641638267)、周海琴(18049916025)

张笑琴(15921483365)

联系人:黄尧年、乔纪花

签名:

2014年11月3日

附件:

1.《莘庄工业区失地农民91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及其法院收据

2.《莘庄失地农民代表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的第22封请愿书——莘庄失地农民在法院第454次(天)请愿维护诉权》

 

报送:中共中央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共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上海市委常委会

 

同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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