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崔亚东先生:
您好。
我是上海市民、《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一书的作者。近年来,我一直在调研司法不作为的问题,并倡导民众用法律的方式反抗司法不作为,维护公民诉权。
最近,最高院的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公开表示:现在必须下决心,错案一经发生,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最高法院院长周强都说过这样的话: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子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全国法院都这样去做,法律、法院及法官就会有尊严与权威。
您来上海任职,寄托着上海人民的期望,大家都希望上海法院有新气象,恢复法院的公信力与司法公正。
在此,我先向您提出二个问题,请关注,并依法处理。
一、归还公民诉权,依法立案。
上海市民(原告)就地方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海地方三级法院的司法不作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逐级上升,截止2012年2月有321件第一审行政案,终于登上了法院的巅峰,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诉。
这些基层法院应该立案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因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都已依法逐级上升至最高法院立案受理。这表明在中国民告官的诉讼只有一家最高法院管辖受理,其他地方法院都该关门歇业或停业整顿。这是中国特色的司法状况,也是中国司法的奇耻大辱。
从法律的角度,最高法院应当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而且,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所以,受到司法部不作为侵害的上海市民纷纷去北京要求立案与投诉。这么简单程序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中国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这么简单的第一审案件都要上升到最高人民法院解决,可以想象上海法院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相当严重,脱离群众、不负责任,应该是下半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点单位。
请您抽时间浏览一下《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一书,也算下基层做调研,您可以全面了解并掌握上海的司法情况,有好的,也有坏的。若您没有时间,可以先抽一篇《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冯正虎36个案例》阅读一下,请您评判一下:冯正虎的诉讼案件是否可以立案?即使不予立案,法院是否也应该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其中32个行政、民事的第一审案件各自实体内容不同,将来可以由法官依法判定错对,但现在都有一个共同问题就是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尚未审判就被非法剥夺诉权。
如果上海地方法院一再漠视法律、无赖到底,而中国法律与中央权力机关在地方上没有权威,放任地方的司法不作为,我也只好亲自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立案。
二、纠正错案 匡扶正义
我不服上海法院的错判,依法提出四件错案的再审申请,但至今没有立案,即使以后平反,也肯定是一个迟到的公正。1. 冯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冤狱的刑事再审案(2000年11月13日),申诉已11年。2. 就不准许出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的案由状告上海新闻出版局的行政再审案(2004年10月20日),申诉已8年多。3. 就服刑人员遭受虐待的案由状告上海提篮桥监狱的行政再审案(2005年11月7日),申诉已7年多。4. 就作者无权出版自己作品《日本企业》中文版的案由状告上海新闻出版局的行政再审案(2008年3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至今未受理我的再审申请。
四个错案中,尤其是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冤狱的刑事错案,对我个人的伤害,对法律与社会的危害,都是最大,所以我十几年如一日,追错不放,寻求司法公正。正如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冤假错案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一文中所说的:“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是中日两国第一本研究与介绍中国日资企业、对华投资与贸易的日本企业以及上海市区县及主要产业的电子工具书。出版后,受到政府领导人、企业、新闻媒体及读者的一致好评。当时,天伦公司还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应邀免费参加2000年10月24日~28日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展示上述电子出版物。但是,在博览会落幕后的十五天,一个悲惨的命运降于天伦公司与冯正虎。同样这本正版电子出版物,却使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冤狱。
冯正虎编著、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编辑单位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了226本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而且均已依法纳税。这个案由使冯正虎遭受三年刑罚、十万罚金,这是千古奇冤,也是闻名天下的上海丑闻。2003年11月12日冯正虎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冯正虎关闭司法救济的大门,一再拒绝冯正虎的再审请求,致使这个冤案一直维持至今。
2004年11月19日冯正虎将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通过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的方式,获得一份新的最重要的书证,即“同济大学出版社关于《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申请”,证实同济大学出版社已同意《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简体版》(CD-ROM)的出版。而且,冯正虎还获知当年上海新闻出版局是依据什么理由提出“请撤选”的批复。“请撤选”的原因不是该电子出版物违反什么国家规定的禁令,而是“出版单位报送的材料中缺少书稿和样片”,只要上海新闻出版局同志花三分钟的时间打个电话,出版社马上就可以满足他们的要求。
这些新证据与原庭审中法官有意忽视申诉人方(原审被告方)提出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裁决,证明申诉人冯正虎与上海天伦咨询公司无罪。(参见《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我依据法律及新的证据事实继续向法院申诉,而且上海的有些政协代表、人大代表也在两会期间向法院相关部门对本案提出质疑并要求重审。但是,上海的司法机关却一再推诿受理这件冤假错案的再审。
这起冤案的始作俑者是上海市公安局。当年签发《上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市公安局局长是兼任市政法委领导职务的吴志明,十年来,他一直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书记。所以,这起冤案制造时一路绿灯,而申诉平反时一路红灯,甚至冤案受害人冯正虎还遭受上海法院的诉讼封杀、公安部门的报复打压。
现在,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要求依法治国,这些报复打击、侵犯人权的违法事件会越来越少,民众走司法之路也就越来越广阔。目前,我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是,我还是希望上海法院能纠正自己造成的冤假错案,恢复上海法院的公信力与法律的尊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院长有平反冤案的权力与责任,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所以,我可以直接向您申诉,请您将本冤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纠正错案,匡扶正义。
请您回复。在此,我作为法院的信访人向您申请,要求院长接待。我知道,现在所谓的领导接待日,都是摆样子、捣糨糊、欺下瞒上,区长、局长、院长接待日不见区长、局长、院长人影,都是一些“马甲”做台。或许,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来了新领导,会有点新气象。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13年6月6日
附件:
一、《上海市民向最高法院起诉的行政案321件》
二、《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冯正虎36个案例》
三、《冯正虎致检察院控告非法拘禁的控告状》(2012年12月3日)
四、《冯正虎因行使公民出版权利而遭受三年冤狱的刑事再审申请书》及其证据材料
五、《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上册、中册、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