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6日)上午9:30多,杨浦区刑警卞、管俩人又来我家,当场开了一张传唤证,邀请我去五角场派出所。我与他们已经很久不见面了,上次传唤的日子是2月27日。
冯正虎被控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折腾了一年多,也该接近尾声了。所谓的控告人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早就反水了,一直不承认是法院报复陷害我,法官说没有告过我。杨浦区检察院也不想趟浑水,把我的反控告也推给杨浦区公安局,让它自己去解决。国保警察部门一看该案已没有利用价值,也溜之大吉,声称与他们无关,是刑警搞的事。
现在,办假案的责任只好由杨浦区公安局及刑警来承担,为了面子,他们还会死撑一段,不愿承认自己错了。我也不得不要继续反控告,不断向检察机关控告他们嫌徇私枉法罪、报复陷害罪。他们给我一张传唤证,我就会催逼一下检察院。被控告与反控告,非法权力与合法权利,还要对抗一段时期,直至这个假案的结束。
传唤去派出所,只是为了聊几句话,没有什么正经事。在讯问室,一位刑警问我:你最近经济情况怎么样?我笑着回答:我非常富有,钱都封在银行里,多得没有人敢去取。他们听了也笑了,接着转换话题,谈谈彼此有兴趣的社会问题。
上午约10:00抵达五角场派出所,一小时后,两位刑警送我回家。加上今天这张传唤证,我已收到21张刑事的传唤证,这是有价值的纪念品。见到传唤证,我会提醒自己不要忘记反控告的责任,并将3月15日致检察院的第二份控告状公布于众。
控告状(二)
控告人:冯正虎 男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电话: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诉讼代理人:杨绍刚 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上海市天钥桥路申峰大厦2209室
电话:021-54247559
诉讼代理人:尚宝军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住址: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167号翔达大厦809号
电话: 010-66023716 15801302883
被控告人1:蔡田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被控告人2:卞昕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支队警察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被控告人3:管春华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支队警察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电话:021-65431000
控告请求
控告上述被告人徇私枉法、报复陷害,请求检察机关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督促公安机关:1. 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号);2. 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冻结书(沪公杨刑字[2012]0366号);3. 要求被控告人返还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卞昕、管春华超期扣押的三台电脑等其他私人财物;4.对控告人所造成的伤害予以赔偿,并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27日至10月26日冯正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及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囚禁在冯正虎的居所,非法剥夺冯正虎人身自由268天。(该非法拘禁案另行处理,已在上海市检察院的立案受理审查中。)被控告人为了掩盖非法拘禁的罪恶,5月初炮制了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刑事假案,用以一个极其简单的案由频繁折磨冯正虎,威胁冯正虎的家人,企图让冯正虎蒙受冤狱。
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予以立案、侦查假案的司法行为属于上述违法情况。刑事假案的诬告者是谁?承办刑警告诉冯正虎:是法院控告你的,法院不撤案,他们就一直可以搞下去。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院长及直接承办的法官有诬告的嫌疑,另案处理。
冯正虎的委托代理人杨绍刚律师于2012年7月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对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立案,并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但区检察院至今没有书面的回复。控告人也依据法律与事实多次口头向被控告人提出告诫,不要造假并伤害控告人,而且于2012年12月2日用邮政特快向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提出书面控告。
但是被控告人继续报复陷害,频繁地以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控告人的人身自由,超期扣押控告人的合法财物,冻结控告人账户扣押控告人用于缴纳罚金的借款不让其履行法院的判决。
事实上,不是控告人冯正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返还法院未经判决没收而被上海市公安局违法超期扣留的价值200元人民币的私人财物。
所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的原被控告人冯正虎依据法律与事实提出反控告,控告上述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报复陷害罪。
一、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是彻头彻尾的假案
冯正虎的十万罚金是11年前上海法院对冯正虎的枉法裁判,该冤案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查中。这是上海最荒唐的冤假错案。2004年12月中国检察日报主办的期刊《方圆》发表长篇报道《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揭露了这件冤案。(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
尽管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在冤案未平反之前,一直忍辱履行判决的执行,服满三年徒刑,分期缴纳罚金。冯正虎根据法院2008年6月26日的约定,每月缴纳罚金,从未间断,缴至2013年3月已缴纳26400元人民币。
冯正虎从未拒不执行判决,相反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判决。在该冤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法院没有作出没收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包括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的处罚。依据中国法律,终审结案后,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扣押财物应当如数返还原主。但是,上海市公安局至今未还。这些财物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
如果上海市公安局依法行政,就应当返还冯正虎的合法财物。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冯正虎收回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就有经济能力一次性缴清10万罚金,也就不存在冯正虎无能力缴纳罚金的问题,还谈得上有这个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假案吗?
冯正虎坚信:法官总有一天会敬畏法律,司法最终会公正的。现在所缴纳的非正义罚金,最后会全数归还。而且,检察机关、法院也不会允许假案成真。
参见附件材料:1.《冯正虎致检察院控告报复陷害的控告状》;2.《冯正虎致检察院控告非法拘禁的控告状》;3.《冯正虎的刑事再审申请书》;4.《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 5. 《冯正虎2011年9月29日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6.《冯正虎尊重法律,忍辱缴纳罚金(法院的罚金收据)》;7.《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
二、扣物估价、冻结账户是为了报复陷害的需要
(一)扣押物品为了估价,还是为了报复?
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的二年内,冯正虎被国保警察非法扣押13台电脑等其他物品至今尚未返还,他们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国保警察是警察内最没有法制观念的一个警种,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部分警察喜欢搞一些上海滩小流氓的恶作剧。
现在,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刑警也学坏了,滥用职权。冯正虎欠法院的罚金,法院规定的限额消费不超过一千元,评估冯正虎新购的物品是否超过一千元,这是法院执行庭法官的职权,却被这两个刑警代庖了,警察以财产估价为由,随意拿冯正虎家里的物品,而且拿走就不还。
2012年12月7日下午,刑警卞昕、管春华带着几个警察来冯正虎住所抄家扣物,拿走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打印机,说要去估价。冯正虎当即告诉他们:“这些是在淘宝网上购买的二手设备,笔记本电脑五百元左右、打印机约四百元,合计也不超过一千元。现在可以打开电脑上网,淘宝网上有价格标明,我是通过网购有凭证的,你们不用拿走估价,现在就可以知道价格。”他们不理睬,而要强行拿走。其他几位警察乘机偷偷摸摸拿走一个无线路由器、无线上网卡等小件物品,连收据也不写。
2012年12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拿走一台平板电脑,说刑警要拿去估价,开了一张白条。
2012年12月16日,刑警卞昕、管春华、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陆巍峰又来抄家扣物,拿走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留下《扣物清单》,又说去估价。他们是有执照的强盗,拿走就不想还,所以冯正虎就只好再到淘宝网上买二手便宜货。这台笔记本电脑513.23元,手机85元。
上述物品都不超过一千元的消费,理应属正当消费,不应该扣押。承办刑警说拿去估价,一拿就是三个月。是去估价,还是报复打击?显而易见。
参见附件材料:8.《扣物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NO.0002889、No.0002890)、五角场派出所警察的白条一张)、9. 《被扣押物品的价格凭证(淘宝网)》
(二)冯正虎没有钱时被逼债,有钱时又不准许还债
冯正虎遇到这些比放高利贷还狠的家伙,不还清法院的十万罚金,就不得安宁,就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不是今天传唤,就是明天抄家扣物,家人亲属也要遭受骚扰连累。现在不是讲道理的时刻,公安局欠冯正虎200万元财物可以不还,冯正虎欠法院10万元罚金就是有罪。所以,冯正虎被上海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警察所逼,不得不向关心与信任冯正虎的朋友借钱缴罚金,赎回自由身。
从12月16日至12月31日,冯正虎收到支付宝约19500元、工商银行39854.97元,邮政汇款3958.2元,现金15000元,合计78313.17元人民币。从paypal 账户收到3947.42美元。上述借款足够缴纳十万元罚金。冯正虎过去已经缴纳5400元,还有94600元欠款。
逼冯正虎缴清罚金的上海杨浦区公安局警察,当冯正虎开始借钱缴纳罚金时,却进行阻扰,向支付宝、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文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号)》、《冻结书(沪公杨刑字[2012]0366号)》,致使冯正虎的支付宝、银行账户被冻结。在困难重重的处境中,冯正虎借到缴清罚金的钱款,并于12月31日宣布停止借钱。
冯正虎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提交这次借款的银行明细帐目及其他凭证,以此证明这些钱来源于债主,是用借款来缴纳罚金。并且,冯正虎于2012年1月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X018103990CS)致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先生,告知愿意缴清冤案的罚金,并要求法院依法解冻冯正虎的银行账户并取款。但是,法院推卸责任,要与公安撇清关系,说这是公安的事,法院没有控告冯正虎,也没有封冯正虎的账户。
冯正虎无能力缴清罚款时,法院公安两家合伙逼迫冯正虎,一家收钱,另一家逼债;当冯正虎借到钱款有能力缴清罚款时,两家又逃避责任,不准许冯正虎缴清罚款;要求法院解冻账户或去银行取款,法官不肯;要求公安解冻账户,警察耍赖。事实上,要冯正虎缴清罚款是假,陷害打击冯正虎是真。
参见附件材料:10.《冯正虎借款赎身》;11.《借款赎身的通报(六):冯正虎向债主致谢(图)》;12.《冯正虎2013年1月3日致函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王信芳:缴清冤案的罚金》。
三、以传唤的“合法”方式伤害冯正虎的身心与声誉
所谓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的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是一个早该撤销的刑事假案,实际上是以传唤的合法方式变相非法限制冯正虎的人身自由,让其遭受惩罚与折磨,损坏其名誉。这个极其简单明了的案件已经被立案侦察了近一年,又是20次传唤讯问,难道承办的刑警还不清楚什么吗?除非这两个承办刑警是弱智,否则就是故意报复陷害。
2012年5月10日下午16:00,冯正虎接受刑事传唤的第一次讯问,接着五天(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6月3日)连续审讯,天天坐讯问室十小时以上,而警察问讯的内容仅半小时不到,他们走后,就由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看守,让冯正虎在讯问室里罚坐,遭受身体与精神的折磨,第六天6月4日冯正虎终于病倒,被警车送到医院看病,中断了连续传唤。
2012年11月20日,冯正虎刚刚结束268天的非法拘禁,没有过上几天的平静生活,又遭到“合法”的限制人身自由,被警察用《传唤通知书》押进上海市五角场派出所的讯问室,连续3日(12月7日、8日、9日)抱病受审,12月10日在警察的护送下去医院照CT看病,12月14日又被传唤。传唤的笔录问讯时间不需要5分钟,却要扣押十小时以上。
每次传唤,他们都会搞一个笔录,以示程序合法。最初两、三次的传唤笔录还算认真,后来十几次传唤的笔录越来越不像样,他们自问自答,写上几句对我无伤大雅而对他们也算与本案有关联的笔录。每当我在笔录上签字按印,他们就得到自慰:传唤程序合法了。装模作样的问讯内容不到五分钟,可以让我在讯问室里关押10小时以上,而且可以天天传唤,这就是他们的权力。
2013年2月26日的第19次传唤,冯正虎决定不再配合刑警做自欺欺人的假笔录,坦率告诉他们:“我们都要对得起自己,对得起法律,不再做假笔录。今天开始我给你们两个方案,由你们选择。一、你们自编自写的笔录,我不看,也不会签名,随便你们怎么去糊弄你们的领导,反正我不认可。或者,二、你们记录我的真正口供,要与我所述的一字不差。你们可以记录我最简单的供述:我没有犯罪事实,是公安、法院对我的报复陷害,以刑事传唤方式变相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损坏我的名誉;而且,不是我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公安局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返还法院未经判决没收而被上海市公安局违法超期扣留的价值200元人民币的私人财物,最近二个月又扣押我用于缴纳罚金的钱款不让我执行法院的判决。”
从此,冯正虎不在刑警自产自销的笔录上签字按手印,也不在传唤单回执上按手印。冯正虎告诉他们:“这表示我的抗议,收到你的传唤单,签名就够了,没有必要按手印,原来就是瞎搞,我们也不必正经。”
20张刑事传唤通知书:1. 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2012年5月10日)、2. 沪公杨刑字【2012】01004号(2012年5月30日)、3. 沪公杨刑字【2012】01008号(2012年5月31日)、4. 沪公杨刑字【2012】01007号(2012年6月1日)、5. 沪公杨刑字【2012】01008号(2012年6月2日)、6. 沪公杨刑字【2012】01005号(2012年6月3日)、7. 沪公杨刑字【2012】01009号(2012年6月9日)、8. 沪公杨刑字【2012】01010号(2012年6月10日)、9. 沪公杨刑字【2012】171号(2012年6月20日)、10. 沪公杨刑字【2012】117号(2012年12月7日)、11. 沪公杨刑字【2012】118号(2012年12月8日)、12. 沪公杨刑字【2012】119号(2012年12月9日)、13. 沪公杨刑字【2012】220号(2012年12月14日)、14. 沪公杨刑字【2013】08253号(2013年1月9日)、15. 沪公杨刑字【2013】008343号(2013年1月16日)、16. 沪公杨刑字【2013】00396号(2013年1月23日)、17. 沪公杨刑字【2013】00403号(2013年1月30日)、18.沪公杨刑字【2013】00933号(2013年2月6日)、19. 沪公杨刑字【2013】00319号(2013年2月26日)、20. 沪公杨刑字【2013】003320号(2013年2月27日)。
参见附件材料:13.《传唤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等20张);14.《刑警为国保打工玩火自焚》
最后,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对明知是无罪的冯正虎而使其受追诉一案,撤消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冯正虎的刑事立案侦查,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冯正虎
2013年3月15日
附件:
1.《冯正虎致检察院控告报复陷害的控告状(一)》(2012年12月3日);
2.《冯正虎致检察院控告非法拘禁的控告状》(2012年12月3日)
3.《冯正虎的刑事再审申请书》
4.《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
5.《冯正虎2011年9月29日致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
6.《冯正虎尊重法律,忍辱缴纳罚金(法院的罚金收据)》
7.《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第44号)
8.《扣物收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NO.0002889、No.0002890)、五角场派出所警察的白条一张)
9. 《被扣押物品的价格凭证(淘宝网)》
10.《冯正虎借款赎身》
11.《借款赎身的通报(六):冯正虎向债主致谢(图)》
12.《冯正虎2013年1月3日致函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王信芳:缴清冤案的罚金》
13.《传唤通知书》(沪公杨刑字【2012】01003号等20张)
14.《刑警为国保打工玩火自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