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日上午10:00,状告中国国家航空公司的诉讼案在东京地方法院第610号法庭开庭审理。我与代理律师、被告律师、法庭书记员、旁听的记者都在静候裁判长的出现。
开庭时间一到,裁判长准时开门,进入法庭就座法官席,此时全体人员起立致敬。法官坐下后,我们也坐下,大家端坐了2分钟,接受经法庭准许摄影的记者摄影。事先法官已通知我的律师,本次开庭有记者来摄影。或许,被告律师不愿接受摄影,所以他们先就座在旁听席,等记者摄影结束后,再入座被告席。
裁判长宣布开庭。首先,我的代理律师将我的护照、成田机场上被告拒载原告的相片等证据原件,由书记员递给被告律师确认,被告律师认可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并退回。裁判长问我的代理律师:“原告是否需要陈述?”代理律师回答:“原告需要陈述。”裁判长说:“请原告简短地陈述一下。”我站起来,朗读一下陈述词的主要部分。原告的陈述结束后,裁判长问被告律师:“被告需要陈述吗?”被告律师回答:“答辩书已提交了。现在没有什么需要陈述的。”
裁判长宣布今天开庭结束,并确定下次开庭的时间为2009年12月14日上午10:30,同样地点:610法庭。裁判长问我的代理律师:“今天原告的陈述词文稿是否可以提交法庭?如果可以,书记员就不记录刚才原告口述的陈述。”代理律师说:“可以”,并把我的陈述文稿,递交给裁判长与被告方各一份。约半个小时,第一回的庭审就结束了。
庭审结束,我们又接受了东京新闻报社、亚洲周刊记者的采访。被告未在法庭上陈述它的答辩书,但知道其内容的新闻媒体记者已感兴趣了。被告的答辩没有否认被告的违法事实,而是认为日本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其理由是:1. 被告的住所在中国;2. 在日本没有主要的营业所;3. 乘客机票的到达地是中国;4. 乘客的机票不是直接向被告营业所购买,而是通过旅行公司购买的。这个答辩书自说自话、霸气十足,被告与日本的法官叫板了。在中国,法院或许会配合,被告有当地政府支持一定会赢。
登录为日本法人的营业所不是主要营业所吗?中国最大的航空公司竟然承认在巨大的日本乘客市场上没有一个主要营业所,没有一个机构来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一个大新闻。乘客的机票达到地是中国,也就是日本乘客只要买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就失去了日本法律的保护。日本乘客绝大部分是通过旅行公司订购机票,航空公司翻脸不认账,旅行公司还敢代理售票吗?日本乘客还敢乘坐这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吗?我不知道,谁在帮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出主意,害它一次不够,还要害死它。或许日本的法官也会糊涂,判它赢了,但是从此没有一个日本乘客敢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或许,其他国家的乘客也不敢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班。
有错必纠,可以大事化小事;有错不改,就会铸成大错。一个个人、企业、甚至政府机构都是这样。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知错不改,还要仗势霸道,以为日本也是中国,我的日本律师就会陪它诉讼下去。我明天将继续回国,希望国内的官员能知错改正,不要劳民伤财,动用这么多警察来夹道迎接,而让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正常地平静回国回家。
2009年11月2日
附件:冯正虎在法庭上的陈述(中译文)
尊敬的法庭裁判长:
我确认以前提出的诉状及其全部内容。以下是我的法庭陈述。
一、诉讼的请求
1.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214万1040元日币。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实事与理由
我是在日本的中国公民。
2009年4月1日我从上海浦东机场合法出国来日本短暂休养,但6月7日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再次回到上海浦东机场时,遭到中国浦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警察禁止入境回国。这个禁止入境的决定没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仅是上级领导的口头命令。我当然不服,为了捍卫中国公民回国回家的自由权利,我6月7日以后,6月17日、6月24日、7月2日、7月9日、7月16日、7月31日连续7次乘国际航班回国闯关。第7次的7月31日,我乘全日本航空公司的航班又一次回到中国上海浦东机场。
其中1次,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接受中国上海当局的指令,在日本成田国际机场违法拒绝载运我回国。
2009年6月17日第二次回国时,我遭致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无理拒载而无法回国。当日清晨我准时去日本成田机场,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58航班回国。上午8;10按规定办完乘登机手续,交付了托运行李一件,领取了CA158的登机牌,确定的机内位子为12L,又顺利办完日本的出境手续,护照上盖上日本官方的出国印章(日本出入国审查官1455)。正当我准备登机时,遭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成田国际机场支店长的拒载,所以无法回国,滞留在成田机场的出境区内。
上海当局滥用国家权力、禁止本国公民回国是违法的。我与上海当局的纠纷属中国内部问题。我每周乘飞机回国,即使不能入境,也可以在上海浦东机场的招待所住一宿,直接与上海官员交涉。我与上海当局的纠纷最后会通过中央政府的干预以及中国的司法方式解决。航空公司作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中立,履行运送乘客的商业义务。我乘飞机回国时持有机票、护照等所有合法的证件。而且,我已支付钱,购买了机票,就是与航空公司达成服务契约,航空公司必须履行商业合同,运载我回国。如果上海当局拒绝我入境回国,我也可以自愿回日本,这与航空公司的经营责任没有关系。
2009年6月15日,我购买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58航班的飞机票,就是与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签订了从东京成田机场到浦东机场的乘客运送契约。但是,2009年6月17日,被告不顾商业合同的约束,单方面擅自违约,拒绝运载合法的乘客。被告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连最起码的合同义务履行责任也违反了。
被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行为,不仅造成我的经济损害,而且还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被告为了企业的自私利益一反常态、利令智昏,与上海当局的权贵勾结,一起迫害本国公民。被告竟然在日本这个民主国家里不顾乘客的权益、本公司的契约规定、企业伦理,甚至践踏中国法律、日本法律。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我,也伤害了日本的法律制度与国家的尊严。航空公司仅仅听从上海警察的一个电话命令,没有任何正式文书,就可以把一个中国公民强行滞留在日本,这意味着什么?上海当局与航空公司都忘记了日本是一个主权国家,似乎日本是上海市下属的一个区,可以随随便便地决定把一个中国公民强行滞留在日本。
我期待日本法院公正裁判,维护我的基本人权,也维护日本的法律与国家的尊严。
原告:冯正虎
2009年11月2日东京地方法院第610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