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致函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王信芳:缴清冤案的罚金

冯正虎借到缴清罚金的钱款后,于2012年1月3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X018103990CS)致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信芳先生,告知愿意缴清冤案的罚金,并要求法院依法解冻冯正虎的银行账户并取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张祖联先生转呈

院长王信芳先生:

您好。

我是贵院2001年6月7日判决的冯正虎非法经营案的当事人,这是一起公民依法行使自由出版权利及著作权而遭受刑罚的冤案,该冤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申诉中,参见《冯正虎的刑事再审申请书》、《以宪法权利的名义出招—上海冯正虎非法经营案透视》(本文原载检察日报主办的《方圆》杂志2004年第12期,并在中国网等许多国内网站上转载(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726184.htm)。

尽管冯正虎不服枉法裁判,但尊重法律,在冤案未平反之前,一直忍辱履行判决的执行,服满三年徒刑,分期缴纳罚金。自从2008年3月,法院第一次发出《执行通知》(2008沪二中执行字 第44号)至今,冯正虎根据法院的约定,每月缴纳罚金,从未间断,至2012年8月已缴纳5200元人民币。每次缴纳罚金都有法院的收据凭证。我从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反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终审结案后至今,没有返还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扣押财物,这些财物经司法会计中心估价:价值约2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我遭受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的警察非法拘禁268天。其间,5月10日起,他们又炮制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假案,至今我被传讯13次,每次警察问讯的内容仅半小时或5分钟不到,而要让我在传讯室里罚坐十小时以上,以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遭受身体与精神的折磨。我就上述非法拘禁与报复陷害二案已向上海市检察院提出控告,正在审查之中,详情参见冯正虎的二份《控告状》。

刑事假案的诬告者是谁?承办警察告诉我:是法院控告你的。我至今不相信,我认真执行判决的事实,执行庭的法官是清清楚楚的。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怎么会控告冯正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呢?真是不可思议。该案侦查的承办警察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侦支队卞昕、管春华。

我在非法拘禁期间,遭受报复陷害后,公开揭露真相,反击所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假案。而且,我的委托代理人杨绍刚律师于2012年7月3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对冯正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并追究诬告人的法律责任。后来一段时间,杨浦警方不再提此案,我也正常地继续向法院分期缴纳罚金。

7月10日上午、8月14日下午,我在二辆警车、五个国保警察及保安的护送并监管下去法院缴纳一百元罚金。2012年9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张祖联等二位法官在杨浦区国保警察李军等二人的陪同并监视下亲赴我家,代表法院与我谈话并做了笔录,他告知我:“以后不需要每个月去法院缴纳罚金,生活费开支后若有结余,可以将缴纳罚金的五十元或一百元存起来,积蓄到一千时向法院申报,法院再安排你去交款。”我感谢法院这种合情合理的交款安排。

我于2012年11月20日刚刚结束268天的非法拘禁,没有过上几天的平静生活,又遭到“合法”的限制人身自由,被警察用《传唤通知书》押进上海市五角场派出所的讯问室,连续3日(12月7日、8日、9日)抱病受审,12月10日在警察的护送下去医院照CT看病,12月14日又被传唤。传唤的笔录问讯时间不需要5分钟,却要扣押十小时以上。并且,以法院说我的消费不能超过一千元的理由,要对我家新购的财物估价,两次抄家先后拿走我在淘宝网上购买的两台旧电脑、一台打印机及两部旧手机。

我遇到这些比放高利贷还狠的家伙,不还清法院的十万罚金,就不得安宁,就没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家人亲属也要遭受骚扰连累。现在不是讲道理的时刻,他们欠我200万元财物可以不还,我欠法院10万元罚金就是有罪。我有道理,但没有权与钱。所以,我被他们所逼,不得不向关心与信任我的朋友借钱缴罚金,赎回自由身。

从12月16日至12月31日,我收到支付宝约19500元、工商银行39854.97元,邮政汇款3958.2元,现金15000元,合计78313.17元人民币。从paypal 账户收到3947.42美元。上述借款足够缴纳十万元罚金。我过去已经缴纳5400元,还有94600元欠款。附上借款的银行明细帐目及其他凭证,以此证明这些钱来源于债主,是用借款来缴纳罚金。

逼我缴清罚金的上海杨浦区公安局警察当我开始借钱缴纳罚金时,又要进行阻扰,向支付宝、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文件《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立案决定书(沪公杨字[2012]725号)》、《冻结书(沪公杨刑字[2012]0366号)》,致使我的支付宝、银行账户被冻结。在困难重重的处境中,我借到缴清罚金的钱款,并于12月31日宣布停止借钱。账内钱款是用于缴纳罚金的,所以我要求法院依法解冻并取款。

我从借钱开始,就用邮政特快专递于12月16日(EMS:EW386403095CS)、12月20日(EMS:EW386403033CS)、12月30日(EMS:EX018104010CS)向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张祖联法官汇报收入变动的情况,并提出缴纳罚金的申请。

现在,我可以缴清罚金的全部余额,请法院安排法官收款。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13年1月3日

附件:

  1. 《冯正虎借款赎身》http://canyu.org/n64761c6.aspx
  2. 《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账号:1001024701214737263)
  3. 《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卡号:6222801217761003180)
  4. 《邮政汇款汇总》
  5. 《paypal账户明细清单》(账户:hxwq666@gmail.com )
  6. 《致函张祖联法官的邮政专递邮件凭证》
  7. 《冯正虎致检察院控告报复陷害的控告状》及其附件http://canyu.org/n64758c6.aspx
  8. 《冯正虎致检察院控告非法拘禁的控告状》及其附件http://canyu.org/n58185c6.aspx

图、致函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执行庭张法官转呈院长王信芳的邮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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