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诉权的人是奴隶——《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2集)》

前 言

《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2集)》是反映上海市民李惠芳、陈启勇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侵害的专辑,收录了72个案例,案件当事人遭受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的天数总计7837天(截止2010年8月31日),并记载着李惠芳、陈启勇遭受房屋强迁、财产侵害及劳教冤案的苦难经历。

李惠芳原先居住在上海市长宁区北瞿路屈家桥,有独幢一百多平方的二层楼洋房,并经营多家餐馆,曾在欧洲做厨司长工作数年,生活富足。陈启勇在四川北路4街坊108号地块也有自己的房屋,家境盈实。但是,自从他们的房屋遭受非法的暴力强迁之后,安祥美满的生活被摧毁了。为了讨回自己的房产,不停上访,屡遭打压,软禁、抄家、拘留、劳教等无数次厄运罩应着他们,李惠芳的第一次劳教是为了抗拒强迁保护私宅,第二次与陈启勇一起劳教是为了维护自己做人的尊严。

他们与绝大多数访民一样,有着相似的遭遇,走上一条艰难的上访之路,向政府状告政府侵权,如同哀求猫不吃老鼠,十几年“相信上访”无结果,一旦信访终结又回到原点。但是,目前“相信法律”也无结果,法律是摆着看的。法官是听领导的,而不遵守法律,法律规定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官可以一千天司法不作为,实际上剥夺公民诉权,逼他们上访走向北京,甚至以暴抗暴,以命抵命。

李惠芳、陈启勇一边上访,一边走司法救济之路。他们依法先后分别向长宁区法院、普陀区法院提出46件行政诉讼案、2件民事诉讼案,由于基层法院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他们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分别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第二中级法院提出24件行政诉讼案。

李惠芳、陈启勇不服劳教冤案,不服黄浦区法院、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的错判,为了充实证据继续申诉,依法要求普陀区公安局、长宁区公安局公开信息。公安部门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因此被告上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他们诉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行政诉讼案,法院应当立案,但上海法院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

目前,法律是软弱无能的,无法保护老百姓的权益。但是,李惠芳、陈启勇相信:“信访”最后都要归入“信法”,无权无势的访民唯有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别无他途。他们与更多的市民已明白这个道理: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要保护自己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首先要捍卫法律,维护公民诉权。

冯正虎

2011年9月5日

目 录

前言

我要立案 ————————————————————- [5]

捍卫法律,还我诉权 ————————————————— [6]

Ⅰ 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2集)

72个案例摘要及统计 ———————————————– [9]

  1. 行政案件B —————————————————- [14]

B01—B24(李惠芳) ———————————————- [14]

B25—B70(陈启勇) ——————————————– [38]

2. 民事案件C —————————————————- [84]

C01—C02(李惠芳) ———————————————- [84]

Ⅱ 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87]

一、关于立案的条件及立案受理期限的法规 —————————– [87]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 [88]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90]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关于立案的规定 ——————— [92]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94]

六、《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法官司法不作为的处罚 ———— [97]

Ⅲ  李惠芳陈启勇被强迁及冤案 ———————————— [98]

一、关于李惠芳陈启勇的《督察简报》 ——————————— [98]

(一)《督察简报》(总17期2008 年11 月30 日)——————— [98]

《李惠芳:饱受阳光下的痛楚》

(二)《督察简报》总24期(2009年6月10日)——————— [101]

《向上海访民李惠芳、陈启勇致敬——兼谈督察简报、政治、维权互助等问题》

(三)《督察简报》总36期(2010年5月30日)——————— [107]

《让李惠芳、陈启勇回家参观上海世博》

(三)《督察简报》总54期(2011年8月5日)———————- [115]

《李惠芳光荣坐牢平安回家》

《李惠芳、陈启勇劳教案是冤假错案》

《赵汉祥誓死捍卫家园》

二、李惠芳陈启勇的劳教案资料汇编 ———————————- [125]

(一)李惠芳陈启勇的劳教决定书 ———————————– [125]

(二)李惠芳的诉状及其律师代理意见 ——————————- [127]

1. 李惠芳的起诉状 ——————————————- [127]

2.一审的律师代理意见 —————————————- [128]

3. 李惠芳的上诉诉状 —————————————– [129]

4. 李惠芳的再审申请书 ————————————— [131]

(三)陈启勇的诉状及其律师代理意见 ——————————- [140]

1. 陈启勇的起诉状 ——————————————- [140]

2. 陈启勇的上诉诉状 —————————————– [141]

3. 陈启勇的再审申请书 ————————————— [144]

(四)证人证词及李陈劳教案存在的疑点 —————————– [153]

1. 王蓉华的证词 ——————————————— [153]

2. 李陈劳教案存在的疑点 ————————————- [156]

(五)法院裁决书及中院的再审驳回通知 —————————– [157]

1. 李惠芳的裁决书及中院的再审驳回通知 ———————– [157]

2. 陈启勇的裁决书及中院的再审驳回通知 ———————– [166]

本汇编收录李惠芳、陈启勇的72案例,其当事人在上海法院里遭受司法不作为的侵害天数总计:七千八百三十七天(截至2011年8月31日)。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为11件/473 天,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为13件/1738天,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为24件/1392天、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为24件/4234天。

需要了解李惠芳、陈启勇的案件,请拨通手机:13585973365

图1、《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2集)》

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2集)

图2、李惠芳(后排右五)、陈启勇(后排右六)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公民诉权

上海访民在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公民诉权

同时检查

崔福芳等助选志愿者诉讼团依法维护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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