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于27的司法行为艺术——剖析中国司法不作为的全过程

滥用一张传唤证,至少可以引发27场官司,这种令人惊讶的司法行为艺术,只有在这个有法不依、滥用职权、司法不作为的荒唐现实里,才会演艺成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向全世界宣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我遭受了许多折磨,但我也有更多的机会观察与研究中国司法。最近我与警察、法官共同表演了1大于27的司法行为艺术,这场真人真事的戏可以淋漓尽致地表现出上海司法的现状:有法不依,行政乱作为,司法不作为。

中国最先进地区上海的司法状况如此落后,其他地方还会好吗?宪法法律在地方上得不到尊重,大小党政官员都是诸侯。没有宪法法律的权威,中国共产党、中央政府依靠什么来统一与治理国家?偌大的中国危在旦夕。

一、1张传唤证可以依法引发27场官司

2011年6月27日下午2:00许,我出门外出,受到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的无理阻扰。警察陶卫国出示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将我带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既没有按法定程序做笔录,又没有告知我究竟以什么其他方式涉嫌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莫名其妙地关押了我3个小时左右后释放。(参见《上海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的瞎折腾》一文)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讲得很真实: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握有权力的人根本不把法律当一回事,老百姓无法把法律当挡箭牌来保护自己。但是,有法律比没有法律好,至少有一个是非的判断标准,也可以当作司法行为艺术的道具。通过一张传唤证来验证中国的法律是否有生命力,并揭露中国司法不作为的全过程。

2011年7月1日,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K134284009CS)的方式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公开6月27日传唤证上称“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 的受害方、受害程度、所指的“其他方式”究竟是何种方式、《受案登记表》、何时立案、由哪个部门立案侦办、立案至今侦办进展、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等八项信息。八项信息,一事一议,分别提出八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至今尚未答复或告知,已超过法定的15个工作日,侵犯了冯正虎的合法权益。

2011年7月19日,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L063658289CS)将行政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正式提出行政诉讼。我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八个案件,分别提出八件行政诉讼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冯正虎状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一案,原告是冯正虎,被告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具体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事实也清楚,属于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管辖,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但是,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

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的现象比比皆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察觉。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其规定的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2011年8月1日,我亲自去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立案庭询问立案结果,2号接待窗口的女法官在电脑上查询后告诉:冯正虎的案件一个也没有立案。当日,我依据上述法规,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E109054539CS )将八份行政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并提出行政诉讼。我将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出的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八件行政案件依法上升到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同日,我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6月27日传唤行为,用邮政特快专递(EMS:EE109054511CS )将行政复议书及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公安局,并提出行政复议。

如果上海市公安局60天不回复或行政复议不公正,我可以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状告上海市公安局。

如果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我可以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这场司法行为艺术演到这一幕,已是1=27。

一张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传唤证,换来八张向杨浦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八张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书、八张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书、一张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的行政复议书,再加一张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书、一张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书。

二、1大于27的司法行为艺术是醒世警言

这场司法行为艺术继续演下去,就是1大于27。

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的法官开始扯皮,将诉讼当事人上下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选择,自己不愿审理,要求杨浦、静安法院依法处理。但是,杨浦、静安法院也会不理睬中级法院的口头要求。法律都不当一回事,哪个法官还在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规定呢?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一起司法不作为,高级法院、最高法院能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司法不作为的法官都在参照本规定,可以将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推到最高法院。

应当在基层法院受理或裁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依照上述规定,该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参照本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不作为,就可以由上一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中级的上一级是高级,高级的上一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已看清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严重危害。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指出“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而且措词严厉地谴责地方法院司法不作为的种种恶习。2010年12月6日发布的新版《法官行为规范规定》里,立案一章制定得非常详细,几乎要把法官看作小孩一样,教他怎么做怎么做。但是,地方法院的法官依然我行我素,照样司法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令法官敬畏的神圣感。

制订法律的人大只管生孩子,不管养育孩子,没有履行监督法律实施的责任,所以有法不依、司法不作为的恶习遍地成灾,到处泛滥。听到无数的谴责声,但是没有看到一件因法院司法不作为法院受到处分、法官受到处分或罢免的人大监督案例。法官公然违背最明确的程序法、剥夺公民诉权,这是大罪,是污染了水源。人大代表不尽法律的养育之责,法律生得太多,又有何用?生一个,死一个。

法律没有生命力,就无法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所以,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利益,首先要捍卫法律。

今年7个月内,我已收到九张传唤证,日期不同,内容千遍一律:“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限你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什么是“其他方式”就是什么也没有。警察利用法律条款的空隙,滥用职权。而且,上海法院司法不作为,不受理状告公安机关的行政案件,其结果法官警官、官官相护,警察就会狗胆包天,传唤证就犹如随身带的纸手帕,撕一张很随便,最近一张连公章也赖得盖了。

作为个体的公民可以藐视有权有势的官员,但不可抗拒以法律名义的行政或司法,我一次一次看在传唤证的面子上,屈服违法警察的淫威,乖乖地被关押在派出所讯问室,遭受人身自由权利的伤害。其实,不是我一个人受到伤害,是法律受到践踏,是主持制定法律的中国共产党得不到这些警察、法官的尊重。

法律不仅可以当挡箭牌,而且还是人民手中的进攻武器。谁侵害我们,我们就还击谁,依法捍卫人权,至少让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加大到他难以再侵权,并通过网络媒体揭露侵权者的违法事实。

我从警察滥用职权的九张传唤证中抽取一张,就可以依法推导出27场官司,并让侵权者的违法成本无限大。如果用九张传唤证,就可以依法推导出243场官司,这是一场规模盛大的1大于27的司法行为艺术。

每个公民会像我一样忠于法律,认真、较劲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与这些违法官员法官一起轻松地表演一场1大于27的司法行为艺术。违法泛滥、诉讼成灾,国家机器超载得无法运转,迅速死亡。

傲慢的警察可以继续侵犯我们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无赖的法官可以继续剥夺我们的诉讼权利,他们的言行告诉我们:中国的法律是没有用的,一切听领导的。但是,我们依然坚守法律,依法维权。

1大于27的司法行为艺术是醒世警言,让当政者与民众看清中国司法的现实及其司法改革的切入点。

冯正虎

2011年8月7日

参考资料:

一、冯正虎6月27日的传唤证

二、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8)

三、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1-8)

四、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1-8)

五、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书(1-8)

六、提交申请书及诉讼材料的邮局凭证

1. 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EK134284009CS)

2. 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的EMS凭证(EL063658289CS)

3. 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的EMS凭证(EE109054539CS)

4. 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书的EMS凭证(EE109054511CS)

七、《上海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的瞎折腾》

附录:

一、 冯正虎6月27日的传唤证

CH19-20110627

二、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8)

(例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其他七份申请表的内容基本相同,仅“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的内容不同,分别是受害方、受害程度、所指的“其他方式”究竟是何种方式、《受案登记表》、何时立案、由哪个部门立案侦办、立案至今侦办进展、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等八项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

三、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状(1-8)

(对应八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八份行政起诉状,例举行政起诉状(一),其他7份行政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基本相同。)

 行政起诉状(一)

 原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局长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邮政编码:200090

电话:65431000

 请求事项

 1.    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7日下午2:00许,原告出门外出,受到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的无理阻扰。警察陶卫国出示传唤证将原告带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既没有按法定程序做笔录,又没有告知原告究竟以什么其他方式涉嫌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莫名其妙地关押了原告3个小时左右后释放。

原告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警察陶卫国出示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称原告“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限原告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警察是滥用职权,非法使用传唤证来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于2011年 7月1日原告以邮政特快专递(EMS:EK134284009CS)的方式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 “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受害方的信息。

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但是,被告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至今尚未答复或告知,已超过法定的15天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依据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秉公司法,维护国家法规的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冯正虎

2011年7月19日

附件: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

2.  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

四、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1-8)

(对应八份向上海杨浦区法院提出的行政起诉状,再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八份行政起诉状,例举行政起诉状(一),其他7份行政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基本相同。)

 行政起诉状(一)

 原告: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局长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邮政编码:200090

电话:65431000

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用邮政特快专递(EMS编号:EF393623180JP )将原告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寄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正式提出行政诉讼。但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规定(即“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请求事项

 1.    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7日下午2:00许,原告出门外出,受到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的无理阻扰。警察陶卫国出示传唤证将原告带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既没有按法定程序做笔录,又没有告知原告究竟以什么其他方式涉嫌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莫名其妙地关押了原告3个小时左右后释放。

原告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警察陶卫国出示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称原告“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限原告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警察是滥用职权,非法使用传唤证来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于2011年 7月1日原告以邮政特快专递(EMS:EK134284009CS)的方式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 “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受害方的信息。

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但是,被告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至今尚未答复或告知,已超过法定的15天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依据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秉公司法,维护国家法规的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冯正虎

2011年8月1日

附件: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

2.  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EK134284009CS)

3.  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的EMS凭证(EL063658289CS)

五、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冯正虎  ,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

邮编:200433

电话:021-55225958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蔡田  局长

地址:上海市平凉路2049号   邮政编码:200090

电话:65431000

  请求事项

确认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派出所警察2011年6月27日传唤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7日下午2:00许,申请人出门外出,受到五角场派出所警察陶卫国的无理阻扰。警察陶卫国出示传唤证将原告带到五角场派出所,然后既没有按法定程序做询问笔录,又没有告知申请人究竟以什么其他方式涉嫌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莫名其妙地关押了申请人3个小时左右后释放。

申请人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警察陶卫国出示的传唤证【沪公(杨)(场)行传字(2011)第0028号】称申请人“因你涉嫌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限申请人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警察是滥用职权,非法使用传唤证来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

2011年7月1日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依法公开6月27日传唤证上称“冯正虎涉嫌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案”的受害方、受害程度、所指的“其他方式”究竟是何种方式、《受案登记表》、何时立案、由哪个部门立案侦办、立案至今侦办进展、立案后法定办结期限等八项信息,但是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超过法定的期限也无法公开上述信息,显然6月27日警察利用传唤证扣留申请人的行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办理过合法的传唤手续,纯属个别部门及其警察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公民权利。而且,无论在执法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1.传唤程序上的违法

申请人于2011年6月27日下午14:40到五角场派出所接受询问,直至当日下午5:30被承办警察释放回家,其间没有做过一次法定的询问笔录,也没有谁告知申请人究竟以什么其他方式涉嫌什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被申请人所属警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2. 滥用传唤证,变相非法拘禁申请人。申请人根本没有涉嫌参与违法犯罪的事件,2011年6月27日下午是按惯例走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约定与信访办的负责人谈话。参见详细记录当天下午情况的纪实文章《上海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的瞎折腾》(原载:冯正虎博客 http://fzhenghu.net)。被申请人所属警察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一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项。

以上是申请人的陈诉,请上海市公安局领导明断。上海市公安局理应执政为民,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支持申请人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申请人:

冯正虎

2011年8月1日

附件:

一、《上海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的瞎折腾》

二、7月1日致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邮政凭证

三、冯正虎2011年6月27日的传唤证

六、提交申请书及诉讼材料的邮局凭证

一、 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EMS凭证(EK134284009CS)

二、 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的EMS凭证(EL063658289CS)

三、 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的EMS凭证(EE109054539CS)

四、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书的EMS凭证(EE109054511CS)

七、《上海公安局五角场派出所的瞎折腾》http://wp.me/p19mNd-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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